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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某某、窦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驾驶着上诉人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交强险所承保的冀R×××××号轻型自卸货车与上诉人铁某某驾驶的京L×××××号轿车相撞,造成铁某某及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三河市交通警察大队的三公交认字(2012)第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铁某某、窦某某无责任,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上诉人铁某某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依法应予以赔偿,依据交强险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上诉人公司赔偿上诉人铁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为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5952.48元并无不妥,故上诉人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以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其赔偿上诉人铁某某各项损失适用法律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铁某某的护理人员其女儿铁英亦系北京市人,原审法院以3500元/月为标准判决支持铁某某住院期间19天的护理费2217元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原审法院对此判决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铁某某在一审时提交的损失评估鉴证明细表、财产损失估价鉴证结论书、车损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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