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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鑫博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2014年10月11日王某与张启亮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启亮是鑫博公司聘佣人员,是受鑫博公司委托履行职务行为,且得到鑫博公司的认可。鑫博公司主张王某是受案外人王文树的委托签订的协议,王文树应是该协议的另一方,也应是本案的原告,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由鑫博公司向王某支付700000元价款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三河市鑫博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述平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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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许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称借款数额是250000元,并非借款合同中所写的302500元,但上诉人认可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和按手印的事实。现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数额为250000元。第二,上诉人称已还款50000元,但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虽提交了张振龙的书面证言,但张振龙未出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上诉人已还款5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上诉人称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是被上诉人后加的。但上诉人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另因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利率,原审将利率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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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许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称借款数额是250000元,并非借款合同中所写的302500元,但上诉人认可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和按手印的事实。现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数额为250000元。第二,上诉人称已还款50000元,但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虽提交了张振龙的书面证言,但张振龙未出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上诉人已还款5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上诉人称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是被上诉人后加的。但上诉人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另因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利率,原审将利率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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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许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称借款数额是250000元,并非借款合同中所写的302500元,但上诉人认可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和按手印的事实。现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数额为250000元。第二,上诉人称已还款50000元,但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虽提交了张振龙的书面证言,但张振龙未出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上诉人已还款5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上诉人称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是被上诉人后加的。但上诉人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另因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利率,原审将利率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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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丽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丽与被告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财产并无约定,原、被告购买的京P×××××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曹某某为原告张秀丽所写借条中的柒万元钱款是用于买车的钱款。原告张秀丽在与被告曹某某在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中主张京P×××××雅绅特轿车一辆归被告曹某某所有,不要求被告曹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已经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了处分,原告张秀丽依据被告曹某某所写借条再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已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秀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秀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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