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且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具有自首情节。其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且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周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且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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