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李亚军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应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一审中李亚军向法庭提交了预付购车款证明、车辆借用协议及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预留费用明细表照片。双方对事发时李亚军所驾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李亚军丈夫孙宏志,孙宏志系从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该车辆,孙宏志仅支付了首付款,在车款付清前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孙宏志签订了车辆借用协议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定。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认为上述事实和借用协议,可以证实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孙宏志之间系单纯的买卖关系和借用关系。李亚军主张其事发时所驾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其在公司的安排下拉运货物,公司结账后为其预留基本开销包括油费、高速费、生活费,剩余钱冲抵所欠车款,虽然签订了车辆借用协议,但实际为挂靠关系。对此本院作如下评判:李亚军提供的由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为孙宏志开据的收据中明确记载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向孙宏志收取的费用中包含管理费。李亚军提供照片打印件,该照片打印件显示有6、7月份大配车流水明细表,包含油费、高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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