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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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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本案**公司未登记注册,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虽实施了将经手的货物、货款占为己有的行为,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但侵占罪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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