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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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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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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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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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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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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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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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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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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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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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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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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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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具有坦白、被害人损失得到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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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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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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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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