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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