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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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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包庇案)_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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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相关单位和个人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建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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