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伊斯马某某·麦某提)(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本案被盗物品价值不大,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且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和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农用四轮车发还被不起诉人夏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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