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补植补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10.823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缴纳补植复绿款对生态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负责恒通林业公司林木采伐过程中,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超越采伐区域,采伐公司所有的林木23.435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退清违法所得,复绿补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款8848元,由收缴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二把、砍柴刀二把,由扣押单位依法解除扣押,发还被扣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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