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洋洋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洋洋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池某丁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具有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并自愿和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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