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赃的从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本案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1台、暂扣款13945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银行卡6张、手机3部、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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