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团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向本院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罗某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并愿意接受对其的监管,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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