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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修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修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