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因属涉及本案的证据材料,一律随案移送法院审理;扣押的现金退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具有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凡扣押的手机、笔记本、读本及宣传物品,因属涉及本案中的证据材料,一律随案移送法院审理;扣押的银行卡待补偿被害人后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笔记本及宣传物品,因属涉及本案的证据材料,一律随案移送法院审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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