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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韩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肖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万某某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货车上手动葫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万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系初犯、偶犯,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士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