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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金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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