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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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