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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