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三原县公安局扣押陈达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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