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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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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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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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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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