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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驾驶距离较短、路上行车较少,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