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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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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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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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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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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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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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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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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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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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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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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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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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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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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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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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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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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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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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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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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行驶距离短,血液酒精含量117.7毫克/100毫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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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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