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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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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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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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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足额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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