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阎某犯罪以后能抢救被害人,等候交警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阎某及肇事车辆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阎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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