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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宋任国 审判员 韩卫祥 书记员:陈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