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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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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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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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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立功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附:适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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