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占用林地面积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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