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