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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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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具有以下情节: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之前全额支付拖欠的曾某某等14名员工的工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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