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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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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结果,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王 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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