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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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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蔺某某、杨某、蔡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法规,在兰临高速路长下坡路段操作不当频繁使用制动,致使制动鼓发热,制动效能下降导致刹车失灵,车辆失控造成事故,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哈某某某家属以10万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兰公交认字2014第0007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某、杨某、蔡某所遭受的损害应由被告人王某某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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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家属以19万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春甹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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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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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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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事故,致人重伤,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经本院依法核算,造成陈某某经济损失共计64278.93元。对于被害人提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精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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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任燕 书记员: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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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昭 书记员: 关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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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而未避让,造成事故,致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34万元,且被害人家属对龚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审 判 长  杜春由 代理审判员  宋子锋 人民陪审员  杜春兰 书记员: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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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峰审判员 郑乐年审判员 牛彩锋 书记员: 王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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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彩锋审判员 郑乐年审判员 赵峰 书记员: 张继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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