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昭 书记员: 关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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