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车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甲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所盗财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石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找回赃物归还被害人朱某某,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5288元,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石某某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童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所盗财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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