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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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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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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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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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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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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姚某某、胡某某、吴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姚某某、胡某某、吴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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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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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姚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等人故意伤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姚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等人故意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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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姚某某、胡某某、吴某乙等人故意伤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姚某某、胡某某、吴某乙等人故意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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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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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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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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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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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参与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姚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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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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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聂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协商和解,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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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肖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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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亲属主动与被害人协商和解,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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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郭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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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张某某接到侦查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属初犯、偶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和解,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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