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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忠诉被告七台河市发展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工资卡和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因此不能作为原告工资标准。被告提供的合同因为是充填式的,故缺乏真实性。因为原告从事采煤行业,其工资标准应参照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与被告七台河市发展煤矿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以下费用:1、一次性伤残补肋金4141.33元×11个月=45554.63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41.33元×10个月=4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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