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明和宋振波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松原市宁江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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