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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凌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且已部分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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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已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甲的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所作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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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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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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