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拿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与前方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有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同时获得书面谅解,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掉头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能与他人积极报警,抢救伤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认定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司法机关对其的社会调查评估。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引发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支公司以被告人张某某是醉酒驾驶按照保险合同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轿车在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与他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以及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经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刘某某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熙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郑熙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没有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遇情况措施不当,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任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家庭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能竭力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亲属在获得大部分赔偿后,同意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系自首,且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获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事实存在,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报废车辆肇事后逃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亲属已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保险公司将在保险范围内足额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车主已额外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高某甲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超过十二周岁人员,夜间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当,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顾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高于标准额外赔偿;系过失犯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事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依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智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院指控被告人王智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智某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结合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詹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大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冯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事发后就赔偿问题态度积极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冯某及其辩护人针对量刑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法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案发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任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态度,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兴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兴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兴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谅解等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双方又是亲属关系,且本案系过失犯罪,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会车时超速且未靠右行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施救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交通安全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获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获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获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获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申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已注销的机动车辆,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曾因犯罪被判刑、无证驾驶已注销的机动车辆,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具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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