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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4-0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刑更132号

罪犯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现服刑于吉林省吉林监狱。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8)吉02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朴某某服判。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吉刑核44868724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朴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予以核准。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死刑缓期执行现已期满,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依法在监区、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认为,罪犯朴某某死刑缓期执行现已期满,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朴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罪犯朴某某依法被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交付执行。现罪犯朴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罪犯朴某某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朴某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朴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海洪

审判员  程 洁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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