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刑终66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巩留县,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巩留县,捕前住该地。2021年1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新疆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新疆巩留县看守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理巩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新4024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4刑初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世兴
审判员 王继华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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