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4-27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刑终55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冯艳涛、刘果、陈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蛟河市白石山镇,住陕西省西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1992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唐延年、梁娜,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审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吉76刑初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6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林业局琵河林场商店门前三岔路口与被害人史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遂产生打史某的想法。次日17时许,陈某路过琵河林场居民宋禧武家门前,听史某1打听其在蛟河混的如何,认为史某想打其,便产生报复之念。同日21时许,陈某到徐福东经营的理发店看他人玩游戏机时,见史某进入理发店,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史某腹部、臂部两刀后逃跑,史某被刺断右贵要静脉和左髂内静脉,在送医途中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4月29日,陈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李后乡涝池庄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及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宋某、李某、陈某、陈某2、陈某3、冯某、丛某、徐某、郭某、杨某、苑某、高某、史某3、陆某、高某、赵某、王某、栾某、冯某、王某、王某2、张某、王某2等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供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史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产生报复之念,后持刀捅刺史某腹部、臂部致史某死亡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陈某亦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适用法律有误。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刑罚执行完毕,于1996年再犯本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不构成累犯,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累犯的意见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陈某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某的上诉理由是:1.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2.其认罪伏法,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原审对其量刑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10日下午,上诉人陈某与史某(被害人,殁年22岁)在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林业局琵河林场商店门前因琐事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次日17时许,陈某路过该林场居民宋禧武家时,听见史某在询问其混的如何等情况,其更为恼火欲伺机报复。同日21时许,陈某来到徐福东经营的理发店看见史某亦在店内,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其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史腹、臂部两刀后逃跑,致史某右贵要静脉和左髂内静脉断离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于2020年4月29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原审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等:证实陈某于1996年2月11日因琐事将史某捅死后逃跑;2020年4月29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李后乡涝池庄村将陈某抓获。

2.书证

(1)手机通话记录及截图:证实2019年9月5日10时26分至16时52分,陈某用陕西省西安市的手机给其表哥冯艳涛打电话1次,发短信5次,手机截图证实冯劝其投案自首。

(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陈某于1990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6月27日刑满释放。

(3)户籍材料、死亡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被害人史某的自然情况,及陈某在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图乌公路259KM+150M路北2米处的一幢坐北朝南木结构简易平房,即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琵河村国刚屯徐福东经营的理发店兼游戏厅内。勘查可见史某被扎后肚子出血并鼓出一团东西,头东脚西卷卧在长椅下地面上。地面被处理未见血迹及其他其异常现象。

(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到案后于2020年5月1日指认,案发前一天,即1996年2月10日与被害人史某争吵及其偷听史某与宋某交谈的地点;案发当天,即I996年2月11日晚其持刀捅刺史某及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

4.鉴定意见

(1)尸检鉴定意见

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公安局法检字(1996)第3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史某左下腹及右上臂部可见各1处创口,其中,左下腹斜形创口深达腹腔至后腹膜下左髂内静脉3/4离断,小肠游离缘两处贯通伤,右上臂斜行创口深5cm,右贵要静脉完全离断。史某系他人用锐器刺断右贵要静脉和左髂内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DNA鉴定意见

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法物)字[2020]89号鉴定书:证实冯某系陈某、陈某物学母亲;陈某、陈某血型相同,不排除来源于同一父亲。

5.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被害人同事)证言:证实1996年2月10日下午,其和史某等同事下班,看见陈某在琵河市场商店旁卖烧纸,史对陈说“你个活人挣死人钱”,二人发生争吵,次日其听说史被陈捅死。史某嘴碎什么都说,但没听说史与陈某有过节。

(2)证人宋某(被害人朋友)证言:证实其与史某都是白石山林业局琵河林场岔线养路段工人,关系挺好。1996年2月11日18时许,史某去其家聊天时问“二峰(陈某)咋样啊”,因其平时不接触陈某,称不知道,史没说要打陈。当晚23时许,其听说史某被陈某捅了,便到白石山林业局医院探望,史已死亡。后其听说案发前一天下午,陈某在琵河大商店门口卖烧纸,史某骂陈,二人发生争吵。史某人挺好,但嘴不好;陈某话少,平时挺老实。

(3)证人李某(上诉人邻居)证言:证实1996年2月11日18时许,有人到其家说陈某在徐某开的理发店将史某捅了。其去理发店见史某侧躺在地上,说自己要不行了,后其离开回家。事后听说陈某和史某争吵过,因史在陈卖对联时侮辱陈某。陈某平时挺老实不打架,听很多人说史某嘴欠,说话不中听让人接受不了。

(4)证人陈某(上诉人哥哥)证言:证实1996年2月12日早,其听说前日18时许其弟陈某在徐某开的理发店将史某捅死。后听说案发前日陈某在琵河市场卖烧纸和年画时,与史某发生争吵,但没动手。陈某与史某之前没过节。陈某逃跑后没与其联系。经其混杂辨认,公安机关抓获的就是其弟陈某。

(5)证人陈某2(上诉人妹妹)证言:证实1996年2月11日,其二哥陈某将史某捅死,因其怀孕,两三天后其公公季某才告知其。陈某从小就爱摆弄刀,其不清楚陈是否有随身带刀的习惯。陈某是一个胆小懦弱的人,不太聪明。琵河人都知道史某嘴贱,这件事起因应该是史挑起的。经其对两组照片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其中一组年轻时的陈某。

(6)证人陈某3(上诉人亲属)证言:证实其与冯某、陈某是亲属。1995年,陈某在冯某开的饭店打工,曾把来饭店闹事的人用短尖刀砍了,陈经常随身携带一把刀。11月份陈某离开饭店,再没见过。

(7)证人冯某(上诉人表哥)证言:证实其和陈某是表兄弟。1996年春节前,警察来问其是否看见陈某,其当时不知道陈出了什么事。后来陈某母亲来其家谈起陈某持刀捅死人之事,其才知道。1995年春,陈某到其在庆岭活鱼街开的饭店帮忙,同年9月有人在饭店闹事,陈持刀砍了闹事的人,其赔偿2万元后让陈走了。2019年9月5日,陈某用西安的手机号码与其联络过,其发消息劝陈某自首。经其对两组照片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其中一组年轻时的陈某。

(8)证人丛某(林场居民)证言:证实1996年2月11日21时许,其与史某一起离开其姨夫高某家,史去了高家对面的游戏厅。其离开不到5分钟就听高某喊“大兵,快点,史某让人捅了”。

(9)证人徐某(理发店老板)证言:证实其曾和陈某是邻居,与史某是同学。1996年2月11日21时许,陈某在其经营的理发店门口处持刀捅死了史某。听说因事发前一天下午,陈某和史某发生争吵,史把陈骂了。案发当日20时30分许,其给郭某理发,店内还有杨某、苑某、高某,陈某看杨某打游戏。21时许,史某进屋刚把门关上,就听见唉呀妈呀,其回头见陈某推门出去,二人之间没有撕扯和对话。史某弯腰双手捂着小腹,称被陈某捅了,史将腰带褪到脐下位置,其看见有一未流血伤口,有白色像肠子似的东西向外鼓要冒出来,其说赶紧捂着,别鼓出来。高某回家取来毛巾交给史某,史用毛巾捂着伤口,其搀扶史坐在椅子上,后又躺在地上。杨某找来赵某的吉普车,其和高某、杨某等人把史抬上车,车走后其打扫了理发店的血迹。其没见过陈某随身带刀,史某人不坏就是嘴没把门的容易得罪人。

(10)证人郭某(林场居民)证言:证实1996年2月11日19时许,其到徐某的理发店理发,当时还有杨某、高某等人在场,理发时陈某来到理发店,看别人打游戏机。半小时后,史某来到店里,不一会就有吵闹声,其看见史某弓着腰,捂着肚子,站在门口呻吟着坐到长椅上,后又躺在地上。高广荣回家取了一条干净毛巾,其帮史某按住伤口。史某掀开衣服,伤口没出血,鼓出个白色像是肠子的东西。后不知谁找来赵某的吉普车,在场的人把史某抬上车送去白林医院,第二天听说史死了。其发现史某被捅时陈某已不在理发店,没看见史被捅的过程。其听说是因陈某卖烧纸,史某侮辱陈某。史某嘴不好挺招人烦,陈某性格温顺、老实本分。

(11)证人杨某(林场居民)证言:证实1996年2月11日,陈某在徐某的理发店将史某杀死。当天其去游戏厅玩,当时徐某给郭某做发型,高某、苑某在店内,苑玩游戏,其在旁边看。其没注意陈某何时进屋,约五六分钟后进屋一人,听见“哎呀,哎呀你干什么呀”,其以为打仗了,拉陈某没拉着,陈推门跑出去,史某倚在凳子上双手捂着肚子,徐某问怎么了,史说可能是捅他了,史自己解腰带看见出血了,伤口应该是尖刀刺的,创口很深、宽有3公分。其出门找赵某的车,回来史某就倒地上。陈某和史某没有对话。

(12)证人苑某(林场居民)证言:证实1996年2月11日晚,其和高某下班一起去的徐某的理发店,当时有杨某、陈某在店内,不久后,有人喊“哎呀妈呀捅人了”,其看见史某弯腰捂着肚子在门口位置扶着长条椅子半蹲下,大伙把史放躺在地上。其和高某、徐某等人把史某抬到赵兴华的车上,其就走了。其没看见陈某持刀捅史某的过程,但看伤口是用刀捅的。后来听说是因为陈某卖烧纸时,史某侮辱陈某。没听说陈某和史某有其他过节。陈某人品还行,史某嘴贱什么事都愿意说。

(13)证人高某(林场居民)证言:证实1996年2月11日18时许,其和苑某下班后去了徐某家理发店,陈某也在店内。过了一会儿,史某进屋,陈某奔史冲过去,史喊“哎呀,捅人了”,随即陈离开理发店。史某站在门口双手捂着肚子,徐某扶史坐在长凳上。史某小腹处有大量出血,赶紧回家取来一条新手巾让史按住伤口。徐某扯下挂在墙上的帘子铺地上,扶着史某躺下。后赵兴华开吉普车载其与徐福东、史某等人22时许到达白林医院,医生说人已经死亡。

(14)证人史某(被害人父亲)证言:证实1996年2月11日20时许,郭某骑自行车去其家说“陈某把史某捅了”。其坐郭的自行车到理发店看到儿子史某躺在地上,左侧小腹和右胳膊有刀伤。其和女婿陆某坐赵某的吉普车送史某到白石山林业局医院,医生说没气了,是刀捅到动脉失血死亡的。陈某被抓后,陈家人找其女婿协商赔偿的事,其和老伴的意思是如果赔偿满意可以谅解陈某,不然要求依法判决。

(15)证人陆某(被害人姐夫)证言:证实1996年冬,小年那天,陈某在琵河老粮所对面的理发店内杀害了其小舅子史某后逃跑了,听说因为之前二人拌过嘴。其岳母叫其把史某送医院,其到理发店时,看见史某仰面躺在地上,胳膊上绑着毛巾,一个人用白色毛巾按着史的腹部靠大腿根位置,毛巾被血染红了。后其和岳父史某坐赵兴华的吉普车把史某送到医院。约23时许到达白林医院,值班医生检查后说人已经死亡。

(16)证人高某(被害人女友)证言:证实1996年2月11日晚,其与史某跳完舞回家后,21时许,有人告知其史在徐某的理发店内被陈某捅了,其赶到理发店,看见史蜷缩着躺在店内门口位置,精神状态不好,地上有血,但看不清什么位置受伤。徐某说陈某进来就给史某一刀。之后有人将史某抬上吉普车送往医院,其就回家了。后听其父亲说史某可能死了。

(17)证人赵某(林场居民)证言:证实1996年2月11日19时许,其在姐姐赵某家吃饭,有人找其说史某在徐福东的理发店被人捅了,让其出车拉史到白石山医院。其与李**开车到理发店,史某被抬到车后座,其坐在副驾驶,李某开车,21时许到白林医院,大夫说人已经死了,死因是刀刺在大动脉上,失血过多。

(18)证人王某(接诊医生)证言:证实1996年,其在白石山林业局医院担任外科主任,年初的一天22时许,在急诊有一20多岁男性患者,没有血压和呼息,瞳孔放大,已死亡,其让其他大夫通知了公安机关。

(19)证人栾某(法医)证言:证实1990年至2014末其被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聘用为兼职法医,其解剖了史某尸体,查明死因。其去医院时,人已死亡,死因好像是下腹部被锐器刺伤,血管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具体内容见法医鉴定。

(20)证人冯某(上诉人母亲)证言:证实1996年2月11日21时许,其不知道其儿子陈某和别人打仗的事,是后来被害人父亲到其家说的。陈某几乎每天晚上都去徐某的理发店玩一会。2月10日晚,陈某在市场卖完画回来说今天憋气,史某不买画还骂他,也没说别的。其不记得陈某是否有随身带刀的习惯。

(21)证人王某(上诉人女友)证言:证实其住陕西省蓝田县李后乡涝池庄村,与男友陈更以夫妻名义生活十七八年,陈更是吉林人,因为他没有身份证二人无法登记结婚。其不知道陈更叫陈某,不知道陈某杀人之事。2019年,村委会和派出所排查没有身份证人员的信息,陈某因害怕躲起来了。其让陈某赶紧补办身份证,陈某让其到吉林市打听一个叫庆岭活鱼一条街的地方,其就和陈某的朋友张某到吉林市庆岭一条街,找到陈某的亲戚冯某的儿子要到冯某的电话号码,其给冯打电话,冯说不认识陈某,其感到挺寒心,认为陈某的家人特别无情,就返回蓝田把这件事和冯某的电话号码都告诉了陈某,陈某说以后不再和家里人联系。2020年4月29日,其不知因为什么吉林的公安将陈某抓走了。经混杂辨认,其辨认出两组照片中的陈某。

(22)证人王某2(王某妹妹)证言:证实其是王某的妹妹,王真跟陈更在一起生活20年了,二人在西安市打工时相识,没有共同子女,因陈没有身份证,二人没有登记,陈是东北吉林人,不了解陈的历史。陈更很和善、很热心,对王真及其父母也很好,不清楚陈是否有家人。据其所知陈更没跟他家人有过联系。经混杂辨认,其辨认出两组照片中的陈某。

(23)证人张某(上诉人朋友)证言:证实其认识王真和她丈夫陈更(陈某)大约15年了,两家很熟悉。陈更说自己是东北的,不清楚他具体是哪的、多大年龄,陈和王真没结婚。2019年,王某让其陪她去吉林给陈更补办身份证,其才知道陈没有身份证。据其所知陈更没有跟家人有过联系,不清楚原因。其与陈更接触中没见过陈有随身携带刀具的习惯。陈更为人很好,乐于助人。经混杂辨认,其辨认出两组照片中的陈某。

(24)证人王某3(涝池庄村监委会主任)证言:证实其是陕西省蓝田县三星镇涝池庄村监委会主任。2015年、2016年,陈某与本村村民王真一起居住,听口音是东北人,他在村里开三轮车卖蔬菜水果。2019年夏天,村里扫黑除恶势态比较严,有村民向村委会反应陈某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村里准备排查登记时,他就不在村里了。经混杂辨认,其辨认出两组照片中的陈某。

6.上诉人陈某供述:证实其叫陈某,父亲陈某,母亲冯某,哥哥陈某3,妹妹陈某4,原系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林业局琵河林场居民。1996年2月10日,其路过琵河林场市场大桥头的三岔路口,史某在扬沙子,不小心扬其身上,史要道歉时一看是其,便骂“好狗不挡道”,又向其扬一锹沙子,其与史互骂,被下班的人劝开。后其从大哥陈某家回家途中路过宋某家,听见史某打听其在蛟河混的如何,其当时非常生气,想找机会打史一顿。2月11日晚,其去琵河林场徐某开的理发,史某亦在店内,其二人发生口角,争执中,其右手从腰间抽出尖刀捅在史的腹部一刀,随后又捅一刀,其就出门跑了,到琵河大桥下待了大半宿,又步行翻山到新发农场,听说琵河有人被捅死,其怕被抓就跑了。经辗转最终在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生活。其在逃亡途中使用过冯某、刘果等假名字,在陕西使用假名字陈更。案发后一个多月,其逃到黑龙江省通肯河采沙,其找人打听史某的死活,听说史死了。其没想捅死史某,就想捅他几刀解恨。其捅史某时屋里有不少人,其记得徐某在场。其捅史某的刀是在琵河林场大商店买的,刀身长约12cm、柄长约8cm,铁筋打造的刀身,木质刀柄,其平时随身携带,别在右腰位置。其从徐某家跑出来后,将刀扔在琵河小学门口西侧15米左右的斜坡上。

7.视听资料,证实陈某到案后指认现场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审讯陈某的过程客观、自然,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对于陈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陈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陈某为实施报复,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尖刀向被害人要害部位猛刺,致被害人右贵要静脉和左髂内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可见其捅刺力度之大、后果之重,案发后其未对被害人施救,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放任行为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此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不能理性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为寻求报复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陈某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陈某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中

审 判 员  连柏健

审 判 员  张学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宗宁

书 记 员  义德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