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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集资诈骗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2020-12-0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京刑申46号

李某:

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终88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审定的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本金数额超过真实投资本金数额数百万元;原审判决未对涉案公司银行账户、三方支付账户及保险柜内剩余资金予以裁判;你为合法转让股权,系转让后他人将存款人资金占为己有,应对你的罚金予以免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法院对你犯罪事实的认定,系结合在案众多证人证言及书证、物证作出的,证据确实、充分并能相互印证,并不存在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就你在再审审查阶段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系你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以侦查审理阶段未提供过的线下资料作为鉴定材料,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出具的,鉴定材料真实性未经确认,其结论亦不足以影响对你的定罪量刑。

二审法院根据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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