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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11-2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鄂刑申81号

张宪平:

你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刑初175号刑事判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刑终1320号刑事裁定、(2019)鄂01刑申9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原裁判认定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判决、裁定认定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

一、关于你所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无注册会计师私章、无鉴定单位公章,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申诉理由。

经审查,本案的鉴定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受公安机关委托,所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既有注册会计师的签章、也加盖了该鉴定机构的公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鉴定程序合法。且该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二审审查确认,应予采信。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你所提“你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原裁判认定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

经审查,在案证据证实,你在经营“武汉老知青回归茶庄有限公司”时出现资金困难,为了缓解经营资金压力和同时投资建设位于武汉市黄陂区长岭街羊角山村“知青岁月老年公寓”,2011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你先后雇请同案犯周亚东、王亚军、李长杰、王凯利、罗戌凤、魏小兵帮助融资,并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南大厦、汉阳区凯悦大厦租赁办公地点作为融资点。你们先后在武汉市内的居民小区、公园、广场等处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宣传老年公寓养老项目、吸收资金的信息。以经营老年公寓的名义,通过与客户签订《预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床位租赁合同书》的形式,以高额回报及承诺入住养老公寓享受折扣为诱饵,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了艾惠英、喻扬先、陈淑梅等3622人资金共计30648.6万元(人民币,下同)。你将上述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出资人本金和支付利息,支付周亚东、王亚军等人工资和佣金,偿还你个人欠款,支付你个人购房款,购买、修建湖北咸宁“知青岁月养生馆”,修建“武汉市黄陂区知青岁月老年公寓”,投资建设“盛世诺一大健康养生公司”等。截至案发,造成艾惠英等2983人资金共计20429.94184万元无法兑付。综上,你明知武汉市黄陂区知青岁月老年公寓不具备从事银行金融机构活动的主体资格,伙同他人直接向社会公众宣传,以承诺固定高额利息及入住养老公寓享受折扣为诱饵,与客户分别签订《预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床位租赁合同书》,采用与客户签订养老合同的名义,掩饰非法本质,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你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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