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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0-11-17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刑终408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连银,吴丽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19)川07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林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连银,吴丽虹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未提出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依法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和吴某1均系再婚家庭,由于吴某1和被害人郭某发生婚外性行为,二人时常发生争吵、打架等矛盾。2019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家中翻看妻子吴某1新换的手机时,发现被害人郭某正在申请添加吴某1为微信好友,遂冒用吴某1的名义同意添加,并冒充吴某1与被害人郭某微信聊天。在被害人郭某的威胁并声称与吴某1发生了七次性行为、要最后一次作陪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某就势以吴某1的口吻叫被害人郭某到北川羌族自治县其岳父吴某2家门外碰面。当日23时许,被害人郭某乘坐出租车从江油市区赶往香泉乡约定地点。被告人林某某在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一个手电筒后,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吉利英伦,车牌号:川B×××××)赶往约定地点。当林某某发现郭某所乘坐的出租车停在香泉乡光明村路口时,郭某已步行走向吴某2家方向。林某某随即下车跟随郭某,两人步行一段路后,郭某发现来人不是吴某1而是林某某时,意识到上当了,就向出租车方向跑去。林某某随即追赶,并在追逐中使用水果刀捅刺郭某。在郭某跑上出租车后,林某某使用水果刀从落下玻璃的副驾驶车门窗口捅刺郭某胸部,后出租车离开。当出租车沿永通路向香泉乡方向行驶约150米时,出租车司机刘某发现被害人郭某受重伤,随即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求助,被害人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郭某系单刃锐器刺破升主动脉致大量失血,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5月25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林某某电话联系公安机关称自己将人捅伤要自首,并告知其具体位置在北川羌族自治县自己家中。2019年5月26日0时25分,警方在其家中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其主动交出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并被警方扣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连银系被害人郭某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丽虹系被害人郭某的女儿。

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抢救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之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理化检验鉴定》、《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报告及情况说明、出租车监控视频、吴某2家正门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连银、吴丽虹丧葬费人民币34633.5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与住宿费等费用酌定人民币5000.00元,合计人民币39633.5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柄水果刀1把、充电式电筒1个,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某某作案时所穿衣服鞋袜已鉴定并照件留存,林某某作案时使用的吴某1手机已提取电子物证。扣押的林某某作案所穿衣物,吴某1持有华为黑色手机1部、死者郭某手机2部(均已提取涉案电子物证)及充电器1个,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相关当事人;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连银、吴丽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林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当日带刀出门只是为了防身、自卫,且案发当日受被害人言语刺激、情绪失控后使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属于激情杀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明知吴某1与被告人林某某系夫妻,仍然与吴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虽家庭贫困,但被害人家属二审期间仍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和吴某1系夫妻,因吴某1和郭某(本案被害人,男,殁年51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林某某和吴某1时常发生争吵、打架等矛盾。2019年5月25日22时许,林某某在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家中翻看妻子吴某1新换的手机时,发现郭某正在申请添加吴某1为微信好友,遂冒用吴某1的名义添加并冒充吴某1与郭某微信聊天。在郭某的威胁并声称与吴某1发生了七次性行为,要最后一次作陪的情况下,林某某就势以吴某1的口吻叫郭某到其岳父吴某2家门外的北川羌族自治县碰面。当日23时许,郭某乘坐出租车从江油市区赶往香泉乡约定地点。林某某从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一个手电筒驾车赶往约定地点。林某某发现郭某所乘坐的出租车停在香泉乡光明村路口,在郭某步行走向吴某2家方向时,林某某随即下车跟随,当林某某走近郭某,郭某发现来人不是吴某1而是林某某时,意识到上当便向出租车方向跑去。林某某随即追赶,并在追逐中使用水果刀捅刺郭某。在郭某跑上出租车后,林某某使用水果刀从落下玻璃的副驾驶车窗外捅刺郭某胸部,后出租车离开。当出租车沿永通路向香泉乡方向行驶约150米时,出租车司机刘某发现郭某受重伤,随即停车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求助,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5月25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林某某电话联系公安机关称自己将人捅伤要自首,并告知警察其具体位置。2019年5月26日0时25分,警方在林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其主动交出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并被警方扣押。经鉴定:郭某系单刃锐器刺破升主动脉致大量失血,循环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2019年5月25日23时59分,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派出所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一男子持刀把人捅伤,称要自首。5月26日0时08分,民警和该男子取得联系,告知民警其在家中。5月26日0时25分,民警随即赶往林某某位于的家中将林某某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交代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在卧室里床头凳子上,随后民警现场将水果刀提取。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被告人林某某、被害人郭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的基本信息,被告人林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林某某作案使用的工具水果刀一把,该刀为单刃尖刀,刀刃长约7.7cm,刀柄为黑色塑料材质,长约10cm,刀柄头、中、尾部分别嵌有三颗银色铆钉,全刀长约17.7cm,刀刃上有暗红色污渍,经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辨认确认系投案时警方在其家中扣押的杀人工具;依法扣押林某某作案时携带的手电筒和所穿黑色外套、蓝白条纹衬衣、灰色运动裤、蓝黑色内裤、灰色袜子、黑色布鞋;林某某妻子吴某1持有的涉案华为黑色手机、被害人郭某使用的手机。

4.被害人郭某抢救记录,证实2019年5月25日23时57分,患者郭某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致意识障碍、自主呼吸消失,心电图提示直线,死亡以及出诊情况。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之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对扣押的被告人林某某妻子吴某1以及被害人郭某持有的手机进行了电子证物检查,提取了二人的微信、短信等电子信息,证实从2019年5月25日21时57分许至23时3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使用其妻吴某1的手机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郭某联系。微信内容证明郭某与林某某妻子吴某1案发前一段时期存在性行为,案发当晚在郭某的纠缠下,林某某以其妻吴某1名义约郭在案发地见面以及郭某前往案发地的过程和到达现场的时间;微信内容与林某某的供述及吴某1的陈述相印证。

6.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林某某及其妻子吴某1、被害人郭某、林某某前妻赵某以及岳父吴某2手机通话记录等,证实2019年5月25日22时15分37秒,郭某手机181××××5149与吴某1手机182××××6575通话24秒。5月26日0时8分30秒至24分36秒,林某某用前妻赵某手机199××××4092与民警魏立手机188××××0637通话三次。5月25日15时57分,林某某用手机158××××4250与吴某1手机通话68秒;16时55分与王春华151××××0778通话32秒;23时36分与赵某199××××9681通话2分12秒;5月26日0时3分与邓玉蓉180××××7653通话3分40秒;0时25分与赵某尾号9681通话36秒。林某某妻子吴某1的手机139××××0419于5月25日11时21分、23时15分与吴某2137××××0181通话43秒、1分22秒;22时39分与被害人郭某136××××2807通话6秒(与吴某1陈述相印证)。吴某2除23时15分与吴某1手机通话外,26日0时59分还与代祖秀180××××2132手机通话13秒。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警方提取案发现场血迹11个,分别位于出租车副驾驶车门处6份、副驾驶座椅2份,村道道路上3份;现场提取手机2部。制作现场方位示意图一张、现场平面示意图一张,提取血迹、手机位置示意图3张。拍摄现场照片58张。

8.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追逐被害人郭某搭乘出租车所驾驶的川B×××××黑色吉利英伦轿车检查情况并拍照。

9.被告人林某某人身检查、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作案时衣着完整,身穿黑色外套、蓝白条纹杠衬衣、灰色运动裤、灰色袜子和黑色布鞋,均有疑似血迹。警方对疑似血迹进行了提取并拍照固定。被告人林某某投案时交出的作案工具水果刀放置位置,警方提取了水果刀及其上的疑似血迹并对放置位置拍照固定。

10.被害人郭某的《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鉴定》,证实死者郭某躯干部有4处刀伤,致命伤一为右侧胸前,深入胸腔,刺穿肺叶贯穿肺隔面;一为左背腋后线,深入胸腔,刺破升主动脉。郭某右侧腋上方至右上臂上段有3处刀伤。致伤工具为单刃锐器。排除了毒物中毒、颅脑损伤、机械性窒息、自身疾病急性发作等致死原因。郭某系单刃锐器刺破升主动脉致大量失血,循环衰竭死亡。

11.绵阳市公安局DNA鉴定文书及疑似血迹、唾液提取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提取自被告人林某某投案时交出水果刀、身穿衣物、出租车、村道地面的血迹与死者郭某血样基因型似然率为2.92×1030,属于死者郭某的血迹;郭连银为死者郭某的生物学父亲;林蕊鑫系林某某和吴某1的婚生女。

12.出租车监控视频、吴某2家正门监控视频,证实(1)出租车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郭某于2019年5月25日22时51分坐上出租车并向案发地行驶,途中郭某时常低头查看手机,23时27分到达案发现场出租车停车处,郭某下车离开。23时28分林某某从出租车前走过往郭某去的方向。23时30分,郭某跑回出租车,其后林某某追逐。郭某上车后,林某某右手从副驾驶开着的车窗伸入车内和郭某胸部接触。23时30分16秒,出租车车外被告人林某某离开,同时出租车离开停车处。23时30分47秒,出租车驾驶员见郭某状况不好,停车并拨打110报警。郭某离开出租车到再次上车,历时2分16秒。(2)吴某2家正门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5月25日23时31分30秒,林某某驾驶黑色轿车驶入其岳父吴某2家院坝停下,打开双闪下车推门不开,返回小车拿出手电筒四处查看并不断在车辆左侧徘徊,其左手持有水果刀。23时33分,吴某2开门站在门口,林某某从吴某2身旁进门后吴某2也进了屋。23时54分,林某某手持电筒出门上车驾车离开。2019年5月26日0时,吴某2骑摩托车离开家,1时30分回家闭门。

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刘某为郭某搭乘出租车驾驶员,2019年5月25日晚十点半左右,郭某从江油市鼓浪屿(音)休闲庄附近搭乘出租车到北川县,途径西坪(音)、香水街然后到达香泉的光明村。行驶途中,郭某给他人打电话,一直没有接听。到达光明村后,郭某下车并叫其等待,刘某担心郭某打车不给钱,就让郭某将手机放在车上,郭某将其手机放在副驾驶座位上,之后郭某下车朝公路边的房屋走去。郭某走了大约50米,开过来一辆小轿车停在刘某车后,停了不到一分钟该车又启动停到刘某车前几米远,并开着双闪,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朝郭某行走的方向走去。刘某将车掉头朝向江油方向,没熄火在路边等郭某。几分钟后,郭某就朝刘某的车跑了过来,同时将车停放在刘某车前面的小轿车上下来的男子在追郭某,郭某跑到刘某车面前把副驾驶的车门拉开后,对刘某说:“师傅,搞快往回走,我上当了”。同时后面追赶的男子也过来,该男子就拉住车门不让郭某上车,该男子用手往郭某的胸口位置整了两下。之后郭某上了车,把副驾驶的车门关上,追赶的男子把手从车窗外往车里面伸了一下。刘某将车往前开,通过后视镜看见追赶的男子上了他自己的车。刘某继续开车往江油方向走,大概走了50米不到100米时,对面车道行驶的大货车车灯照到车内,刘某顺着大货车灯光看见郭某胸口位置在流血,神色也不对。刘某就问郭某怎么了,郭某没说话,只是嘴巴张开在呼气。刘某感觉不对,赶紧将车靠边停下,打开双闪,立即拨打110、120报警,并下车等待警察和120的医生。警察和120医生相继到来后,医生检查发现郭某已死亡。刘某驾驶出租车的车牌号码为川B×××××,蓝色桑塔纳。出租车的车内监控前后都有探头,通过4G网络实时传输给出租车公司。

14.证人吴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为林某某现任妻子。吴某1几年前与在香泉工作的郭某认识,是普通朋友关系。吴某1和前夫陈洪很早就分居了,一两年前,吴某1和郭某发生过几次性关系。2018年9月左右,吴某1当时单身,当时林某某和其前妻还没离婚,但是吴某1与林某某已经确定恋爱关系并怀上林某某的小孩,在怀孕两个月时和郭某发生过性关系。吴某1以前和郭某发生性关系是因为关系比较暧昧,在怀孕期间和郭某发生性关系是为了报复林某某。2018年国庆节前后,吴某1当时已经怀上林某某的小孩两个月,林某某和前妻赵某也把婚离了,但是林某某不愿意搬出来住,林某某女儿林欣怡本来判给其前妻,但是林仍然将女儿带在身边抚养,而且赵某还说他们离了婚还要睡在一起。这一系列的事情把吴某1给气到了,吴某1就在那段时间和郭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2019年过年时见过一次郭某;2019年5月初,吴某1生完小孩儿出院当天,吴某1和林某某在家吵了一架,吴某1当时想走,但是娘家人又不准坐月子的人回娘家,一气之下就带着三个娃娃坐车到江油找郭某,吴某1和三个娃娃在郭某那里住了一两天后,林某某将吴某1接回家;2019年5月20号左右,吴某1和林某某吵架时,林某某把吴某1之前的手机摔烂,吴某1独自到江油买新手机时找到郭某,告诉郭某别再和其联系了,怕林某某找郭某麻烦,说完吴某1就去买手机,期间郭某一直陪着吴某1买手机、办新手机卡,办完吴某1就回林某某家了,这三次见面没有发生性关系。林某某翻看吴某1手机消息知道的郭某,林某某经常偷看吴某1手机,就追问吴某1和郭某的关系,吴某1就告诉林其和郭某发生过多次性关系。林某某看吴某1手机里面郭某给吴某1发的消息时,知道吴某1在怀了林某某的孩子后,还和郭某发生过性关系,林某某就说吴某1刚生的小孩儿不是林的。吴某1坐月子期间,林某某与吴某1闹了五六次,吴某1喊林去做亲子鉴定,林不去。林某某说过几次吴某1被郭某睡了,不能就这么算了,要找郭某讨个说法,林某某让吴某1配合他给郭某发视频、语音,想办法将郭某约出来收拾郭某,但是吴某1都没配合。郭某晓得吴某1和林某某结婚了,因为林某某和郭某之前通过视频说过话,林某某还骂郭某,让郭某不要破坏二人的婚姻。以前吴某1还没认识林某某的时候,郭某给吴某1拿过一万多块钱,后来认识林某某后,郭某也通过微信给吴某1发过红包,但是都没多少钱。吴某1与林某某计划坐完月子就去离婚。2019年5月25日晚上9点过吴某1就睡了,将手机放在床头。10点多钟,林某某拿着吴某1的手机看后就问其“他怎么晓得你这个新微信号的?”吴某1以为林某某开玩笑,还骂林疯子。林某某便将吴某1的手机拿给吴看,郭某的微信号昵称“梦云”申请加吴某1好友,吴某1看了后对林某某说“我这个新号码只有你晓得,肯定是你给他说的。”林某某不信,二人就吵了几句。然后林某某就使用吴某1的手机及微信添加了郭某的微信为好友并冒充吴某1与郭某进行聊天,林某某喊吴某1给郭某发语音,让吴某1把郭某约到香泉,吴某1没同意,郭某发视频通话过来,林某某挂断。然后郭某打电话过来,林某某接了让吴某1说话,吴某1就问郭某“你怎么晓得我这个号码的?”说完后吴某1还没听到郭某说什么,林某某就挂断电话。随后郭某又打了几个电话都被林某某挂断了。林某某继续用吴某1手机和郭某微信聊天。没过多久,林某某就说要出去见郭某,并从卧室拿了一个电筒,从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拿着吴某1的手机就准备开车出去。吴某1拦着林某某劝林别去。林某某不听并将菜刀架在吴某1面前,吴某1对林某某说“要杀就把我杀了!”林某某让吴某1滚开,然后林某某就开车出去了。几分钟后林某某返回并将菜刀放回去,从卧室拿了削水果用的水果刀,水果刀大约长10多厘米,单刃、黑色。吴某1又劝林某某别去,还给林某某说“你要是走了,马上我也走了。”林某某还是不听,拿了水果刀、手电筒就开车出去了。林某某出去后,吴某1带着二娃陈高明、女儿林蕊鑫在公路边拦了个便车到永安金河宾馆住下。2019年5月26日凌晨,吴某1打电话给爸爸吴某2知道林某某将郭某杀了。吴某1现在用的是一部黑色华为nova4e手机,以前的微信号是以前的手机号码“139××××0419”,微信昵称叫“乖”;现在用的微信号是“182××××6575”,昵称叫“坚强”。郭某现在的微信昵称叫“梦云”,郭某经常改微信昵称,以前叫“岁月如歌”“郭某”等。吴某1辨认出案发当晚被林某某拿走,并用来诱骗郭某的吴某1新手机。

15.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林某某现任岳父,林某某、吴某1于2019年结婚。二人结婚后生了一个女儿才刚满月。2019年5月25日晚9点过,吴某2在家睡觉。23点51分,林某某用吴某1手机给吴某2打电话,林某某电话中称吴某1生活方面有问题等。当晚,林某某到过吴某2家一次。吴某2向警方提供家中监控录像。

1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系林某某前妻,2019年5月25日晚11时37分,赵某接林某某电话,林在电话中说“我把那个男的捅到起了,捅了几刀。”赵某说“你怎么去杀人了啊?去做违法的事情。”林说“我也晓不得为啥要这么做。我要去看下那个男的受伤情况如何,如果受伤重了我要去打120,然后就这么个。”林某某第二个电话是半夜11时57分,他说“遭了耶,这次可能把事情弄大了耶。这120也来了,警察也来了耶。”赵某说“那这个事情是你做出来的,那你先报警,先去自首嘛。”然后林某某就说“那要得,我先报警。”第三个电话是26日0时25分,这个电话是赵某给林某某打的问“你报警没有?”林某某说“我已经报警了。”赵某说“那你就在屋头等到警察来处理这个事情嘛。”林某某就说“好的,我这辈子找了这么个女人真倒霉。”赵某当天和林某某除了通话以外,还发了微信。微信内容已经删除,林某某给赵某发的第一条信息大概为25日晚11时许,大概内容为“今天那个男的要过来,如果我出了什么事,你去找吴某1”。赵某当时以为林某某要去江油找那个男的,便问“你在哪里去了?”林某某回信息“我在光明”。赵某问“你去光明干什么啊?”此后林某某未回消息。赵某听林某某说过吴某1在外面有男人,所以林某某提到那个男人的时候,赵某就联想得到是吴某1在外面找的那个男人。赵某和林某某育有一女,林某某平时对自己女儿比较好。

17.社会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性格较内向,精神状态及智力正常,与邻居及其他人没有矛盾,没有不良嗜好,没有犯罪前科,平常在外打工。

18.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左右,林某某通过大女儿幼儿园家长微信群添加吴某1好友,然后经常聊天,产生了好感,继而发生了性关系,吴某1还为林某某堕过一次胎。当时二人各自都有家庭,林某某前妻叫赵某。2018年初,吴某1又怀孕了,吴某1说决定和其老公离婚还要为林某某把娃儿生下来。到6月份林某某和前妻赵某坦白,三人还在一起谈过,吴某1说帮林某某、赵某还4万元欠款,愿意继续和林某某保持婚外情关系,赵某也同意了。后来吴某1怀的娃儿突然没有胎心便堕胎了。没过两个月,吴某1老公陈洪突然去世。期间林某某和吴某1一直保持性关系,吴某1在2018年7月再次怀孕。吴某1对林某某很好,林某某决定和赵某离婚和吴某1结婚,就净身出了户。2019年3月,林某某和吴某1登记结婚,林某某向前妻赵某争取了在房子一楼居住。林某某和吴某1只是偶尔在一起,吴某1经常背着林某某打电话、发微信,微信视频也不当着林某某面接。林某某怀疑吴某1和人乱聊天,也好奇吴在和谁聊天。林某某通过观察记下吴某1的手机密码,并把吴手机拿来看,看了五六次,发现吴的红包账单有个叫“岁月如歌”的给她转了很多次钱,还有上千的记录。林某某叫吴解释,然后发生了争吵,都没有结果。2019年4月,吴某1生小孩前,林某某与吴某1又发生了争吵,林某某就到九寨沟去打工了,在去九寨沟路上,吴某1电话中说找了人照顾生孩子还在江油租有房子。4月25日,吴某1要生了林某某就回来了。生了后出院了二人又发生了争吵,吴某1就到江油郭某租的房子住下,后来林某某与吴某1又和好了,林某某到江油将吴某1接回了家。回家当天郭某又给吴某1发微信,林某某与吴某1又吵架了,因吴某1手机上有郭某的手机短信又发生了争吵,吴某1承认其与郭某发生过性关系,之后发生了打架,林某某将吴某1手机也摔烂了。5月22日,林某某与吴某1又和好了,吴某1一人到江油买手机并办理新手机号码。5月25日晚上10时许,当时林某某与吴某1都在家里。吴在一楼睡觉,林某某从楼上看电视下来,发现吴某1的手机在闪灯,林某某拿起来打开看见郭某用微信号“梦云”添加吴某1的新微信号。林某某便问吴某1才换的手机和新号码,为什么郭某又在添加微信。吴某1当时就说新号码只有其本人和林某某知道,是林某某给郭某说的新号码。因为林某某没有给郭某说过,就怀疑吴某1和郭某在骗其,怀疑吴某1和郭某一起去买的新手机和新号码,然后就用吴某1的手机把郭某的微信加上,然后就问郭某是怎么知道吴某1的手机号码,这时郭某就怀疑不是吴某1在与其发信息,然后郭某就多次要求语音对话,林某某就要求吴某1给郭某发语音,吴某1不发,郭某就多次打电话,林某某把电话接通,要求吴某1与郭某通话,开始吴某1不跟郭某通话,在林某某强烈要求下,吴某1与郭某通了电话。电话中吴某1就问郭某:“你是怎么知道我的电话号码的?”郭某说:“你那天给我看的。”在这个情况下,林某某确定吴某1是与郭某一起去买的手机。之后林某某将电话挂了,继续用微信以吴某1的身份和语气与郭某聊天,并最终将郭某约至光明村吴某1的娘家见面。林某某要求吴某1一起去找郭某,把事情说清楚,吴某1不同意去,也不准林某某去见郭某。林某某就打电话给岳父吴某2,说吴某1外面的男人马上要找过来了,让吴某2出去看一下,吴某2说不管他们的事。10多分钟后,郭某发微信给吴某1说到西平(地名)了,准备好。林某某回他“恩”。又过了大概10多分钟,郭某发微信说到香水了,林某某随即从家中出门。出门时在卧室拿了一把水果刀、一个电筒、吴某1手机和林某某自己的手机,然后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吴某1阻拦林某某让林不要去,林说一定要去把事情说清楚,还让吴某1一起去,吴某1不同意,林就开车去岳父家找郭某。吴某1想拦住林某某的车,但是吴某1没能拦住。林某某认为不出门就很没面子,然后就开车出去找郭某了。出门没多远,林某某调头返回家中先把菜刀放回厨房,然后又喊吴某1和其一起去,吴还是不去。林某某就打电话给前妻赵某,告诉赵某郭某要过来,如果林某某出事了,就找吴某1,赵某就劝林某某莫冲动。此时郭某发微信说到香水(地名)了,林某某随即开车出门。林某某开车走到流溪小学路口时,看到前面有一辆出租车,猜是郭某过来了,林某某慢慢跟在出租车后面。当出租车走到个叫鱼洞子(小地名)时,出租车停下来。林某某猜多半是郭某来了,林某某怕被郭某发现,将车开进个岔路口里面,到路口没多远,还看得到出租车,就将车熄火,但是林某某没有下车。随后郭某就打电话来了,林某某怕郭某听到是林的声音就不来了就没有接。郭某又发微信说到了,林某某回:“过来帮我提东西。”之后出租车又继续往前走。林某某看到出租车往前走,又开车跟上去,当出租车走到光明村林某某岳父家路口时,看到郭某下车走路往林某某岳父家走时,林某某也将车停在同一路口,然后将从家里带的水果刀和电筒拿上跟着郭某走去。当郭某走到林某某岳父家的坝子口时,林走到郭某背后,然后打开电筒。在林某某打开电筒时,郭某转身与其面对面。林某某看到郭某的面部,确定是郭某,便问郭某“是不是找吴某1?”郭某看到是林某某,然后说“可以。”(意思就他发现自己被骗了)同时开始往大路跑。林某某看到郭某跑,就转身追郭某。追上郭某后,就用水果刀捅向郭某的后背腰部位置,记不清楚具体捅了几下,只是确定捅上郭某了,具体捅在什么部位没有看清楚。因为林某某捅了郭某后,郭某还在跑,然后林某某也继续追。后来郭某就跑上出租车了,上车后,郭某坐在出租车的副驾驶位置上。当郭某还没有将车门关上时,林某某又在郭某大腿位置踢了一脚。郭某上车后给出租车司机说“快走,上当了。”当郭某关上车门后,林某某看到车窗没关,便又用水果刀捅了郭某胸部一刀,之后出租车启动开走。郭某坐出租车走了之后,林某某就走回岳父家想找岳父吴某2说话。林某某给岳父说“你看你女子嘛,外面的男人都找到家里来了。”吴某2就说林某某两口子疯得很,又不好好过日子,林某某就把手抬起来看到刀上和手上有很多血,林某某就对吴某2说“你看嘛,不晓得那个人遭了好多刀哦,也不晓得现在人咋样了”。吴某2就说林某某怎么闯这么大的祸,让林某某别把事情惹到他家里去了,吴某2说要到林某某家去看一下吴某1,林某某喊吴某2坐车一路,吴某2称不坐林某某的车,要自己去,林某某就从吴某2家里出来了。林某某开车回家的路上,前妻赵某打电话问林某某是不是安全的,林某某称自己没事,只是手上这么多血,不知道那个人怎样了。林某某说要报警自首,赵某让林某某报。随后林某某打110自首,并回家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后将作案工具一并交给警察。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因妻子吴某1与被害人郭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郭某欲再次邀约吴某1见面被林某某发现后,林某某为报复郭某将郭诱骗到案发地点,持刀捅刺郭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案发后,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林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某当日带刀出门只是为了防身、自卫,且案发当日受被害人言语刺激、情绪失控后使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属于激情杀人,主观恶性不大。经查,林某某在看见郭某通过微信申请添加吴某1好友后,便以吴某1名义将郭某诱骗至案发地,在其驾车至案发地发现郭某后,携带刀具尾随郭某并在二人见面后随即对郭某进行捅刺,在郭某往乘坐的出租车逃亡过程中,林某某持续追撵并用刀捅刺,在郭某上车后,林某某仍通过未关闭的副驾驶车窗捅刺郭某胸部,从二人见面的起因、时间,以及郭某被捅刺的刀数、部位,结合现场勘验等证据,林某某主观上具备预谋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件,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郭某明知吴某1与林某某系夫妻,仍与吴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郭某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经查,虽郭某明知吴某1系有夫之妇,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存在过错,但本案的直接诱因系林某某冒充吴某1引诱所致,对于郭某负有责任,暨负有过错的事实原判已予认定,且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某有自首、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林某某有自首、坦白情节,原判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本院不再重复考量,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虽家庭贫困,但被告人家属二审期间仍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酌情对林某某再予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上诉人林某某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应认定林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四项,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柄水果刀1把、充电式电筒1个,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某某作案时所穿衣服鞋袜已鉴定并照件留存,林某某作案时使用的吴某1手机已提取电子物证。扣押的林某某作案所穿衣物,吴某1持有华为黑色手机1部、死者郭某手机2部(均已提取涉案电子物证)及充电器1个,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相关当事人;

二、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淑华

审 判 员 李 旗

审 判 员 陈进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如桥

书 记 员 赵 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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