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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1-07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刑终166号

原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叶永琴,福建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杨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闽02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法通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上诉人杜某某提供辩护。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杜某某,审阅上诉状和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杨某2(殁年50周岁)系工友关系。2019年4月28日,二人在厦门市集美区工地干活时因杜某某不满杨某2指使其干活而产生争执打斗,后被工友劝离。同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X社区X社X号X厂房对面超市门口饮酒期间,遇见被害人杨某2前去找老板戴某催要工钱,在杨某2离开走到一拐角处时,杜某某见杨某2手指其本人,遂产生不满,并一路跟随杨某2到××号楼××楼宿舍,看到杨某2手持铁棒站在X室门口往地上戳,杜某某即从其租住的X室拿出一把水果刀前往X室找杨某2打斗。打斗中,杜某某持刀捅到杨某2左侧肋部,致杨某2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2系左下胸部锐器伤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民警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害人杨某2死亡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黄某、杨某1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6547.4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许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接警、出警记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以及被害人杨某2与黄某、杨某1关系证明、相关票据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杜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杨某1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6547.4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被告人杜某某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杜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666547.4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被害人杨某2于案发前有意挑衅,有一定的过错;原判量刑偏重。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杨某2系工友关系,分别租住在厦门市湖里区××号××室××室。2019年4月28日,双方在厦门市集美工地干活期间因故产生争执并引发打斗,杜某某因此对杨某2产生不满。同年5月2日18时许,杜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X社区X社X号X厂房对面超市门口饮酒期间,遇见前来找老板戴某催要工钱的被害人杨某2,即跟随杨某2到二人租住的宿舍,杜某某从其租住的X室拿出一把水果刀前往杨某2租住的X室找杨某2打斗,持刀捅到杨某2左侧肋部,致杨某2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杨某2系左下胸部锐器伤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案发后,杜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民警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法律强制措施手续证实,本案受案、立案以及被告人杜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厦门市公安局情报中心报警单、接处警经过、到案经过、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出警记录证实,2019年5月2日18时38分,被告人杜某某伤害杨某2后主动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接受民警调查,同时急救人员到达案发地发现杨某2已死亡。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杜某某扣押其作案时穿的灰色无领短袖衫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棕色皮鞋一双,灰色短袜一双;同日向被告人杜某某提取右手食指血样二份、右小腿前侧血迹一份、右大腿内侧血迹一份、左手食指血迹一份。

4、人身检查笔录证明证实,2019年5月2日20时50分至21时,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双手、右小臂、右大腿内侧、右小腿前侧等处均沾有明显的血迹。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杜某某、杨某2的身份自然情况。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厦门市湖里区田中央社××号楼××楼××室及门口走廊杨某2被伤害案发现场情况。尸体呈仰卧状,尸体头北脚南。尸体位于X室门口北侧,尸体上半身紧靠建筑物东侧楼道的木质栏杆,尸体右脚成弯曲撑于南侧楼道南墙、左脚对着X室房门。尸体头距楼道南墙1.13米、距楼道东墙3.74米,尸体右足距楼道南墙0.04米、距楼道东墙3.39米。尸体上身着深蓝色上衣及灰色外套,下身着卡其色布裤,脚穿黑色运动鞋。在楼道水泥围墙上有一把水果刀,总长25厘米,刀柄为黑色塑料材质长12厘米,刀刃长13厘米,刀刃最前端为尖形,最宽处为3厘米,为单刃水果刀,刀刃上有血迹。在房间过道上可见凉席及一根不锈钢管。

7、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水果刀、水果刀柄、水果刀刃上血迹、血鞋印及其血迹、钢管、烟头、啤酒瓶等物品。

8、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厦公鉴(2019)552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杨某2左下胸距剑突4.0cm处见一长2.8cm的斜形创口,上创角钝,下创角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达胸腔。心包下壁内侧一破口,腔内有300.0ml积血,右心室侧壁一斜行破口,深大右心室。左颞顶部见两处创口、右枕部见一处创口,均具有创角钝、创缘不齐,创壁不齐、可见组织间桥的特点。尸检鉴定意见:杨某2系左下胸部锐器伤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9、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厦公鉴(2019)622号鉴定书证实,从现场提取的血鞋印1-7上的血迹、现场提取的刀具刀刃和刀柄上的可疑血迹、被告人杜某某右前臂血迹、右小腿、右手掌、左手掌、右脚鞋鞋面、牛仔裤上血迹、短袖衫上血迹、短袜上的血迹以及现场被褥、凉席上的血迹、现场木板上的血迹均检出人血成分。上述血迹及现场提取的2号烟头上检出的DNA与杨某2血样DNA一致。现场提取的1号烟头、3号烟头、不锈钢碗内烟头、啤酒瓶上检出的DNA成分与杜某某血样DNA一致。

10、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厦公鉴(2019)555号鉴定书证实,从被害人杨某2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排除有饮酒或者吸毒的事实。

11、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004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样检材的酒精浓度为96.57mg/100ml。

12、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证实,杜某某、杨某2分别租住在厦门市湖里区××号××室××室。

13、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杨某2案发当日向戴某讨要工钱。

14、手机通话截屏证实,房东许某于2019年5月2日18时53分因杨某2被伤害一案拨打报警电话。

1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后调取厦门市湖里区XX厂房监控视频、XX号案发时周边监控情况。

16、证人许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杜某某和杨某2均受雇于戴某,租住在其位于X社X号的出租房内。案发当晚接到租户甘远清电话说住在旁边的人不让欧某出来,其赶到X社X号快上二楼时,见杜某某站在二楼楼梯口不让其上楼。其左手拿一把水果刀,长长尖尖的,有30厘米。杜某某对其说他捅人了,身上都是血。其走到X房间门口时,见杨某2躺在X房间门口走廊地板上,衣服上都是血,走廊上也流了很多血,其拨打110报警,并让杜某某赶紧报110,杜某某回复其已报警。后警察过去将杜某某带走。其辨认出杜某某是当晚伤害杨某2的人。

17、证人欧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6时许,其在X室听到隔壁X室有吵架声后走出房门,见X室那名男子倒在门口走廊上,身上有血迹,二楼楼梯口站着一名男子,手上拿着一把刀,喊其赶紧回房间。过一会儿,警察和120到达现场。其辨认出被害人杨某2。

18、证人戴某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及微信截图证实,杨某2和杜某某在其公司做工,大约在案发前四五天,两人在集美工地打架。案发当日18时29分,杨某2发微信说他在厂门口等其。当天晚上,其与杜某某、甘某一起吃饭,杜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在小卖部还看到他面前摆了两罐啤酒。案发当晚,其通过微信转账1750元给杨某2还清所欠工钱。其辨认出杜某某和杨某2二人。

19、证人甘某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其当晚6时许到戴某厂房,见戴某和杜某某在一起,杜某某在喝酒,因杜某某前几天与工友杨某2打架,其与戴某劝杜某某不要太计较,没过一会儿,杜某某拿着两罐啤酒先行离开。其辨认出杜某某和杨某2二人。

20、证人张某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9年4月28日,杜某某、杨某2与其三人在厦门市XX大道XX公交站旁的工地干活时,杜某某和杨某2发生打斗,被其劝开,之后戴某把杨某2调到其他组。案发当天,戴某用车载着其和杜某某等五六人回到厂里。其辨认出杜某某和杨某2二人。

21、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杨某2系其胞弟,他在厦门已经十几年了。这段时间听他提过帮一个建筑工地包工头管理工地,没有听他提过近期和别人结仇结怨的情况。

22、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其于2019年4月28日与杨某2和另一名工友在厦门市集美工地做工时,杨某2自己不干活还指使其去干,其不爽让他自己去干,两人对骂并打斗,杨某2还咬了其脸上一口,其准备拿钢管打他时被工友拉开,老板戴某得知此事后就没让杨某2再来上班。5月2日17时许,其与几个工友在集美工地收工后坐老板戴某的车一起回到田中央社的厂里,其与戴某两个人吃饭喝酒。期间,甘某过来聊生意上的事,其喝完之前剩下的半瓶白酒后,戴某又拿两罐啤酒过来,其拿到厂对面一家超市门口的沙发上继续喝,见杨某2从其身边走过,走到厂门口与戴某说话,两人说完后,杨某2转身往住处方向走,走到拐角处见他朝其这边手指了一下,嘴里不知道在说什么。其因为喝了点酒,想到之前双方之间的矛盾,就想要去教训打他,追到其租住的2楼,见杨某2手持一根铁棒站在他X房间门口,一边看其一边拿铁棒往地上戳,觉得杨某2有意挑衅。其便从租住的X室拿出一把水果刀向他走去,杨某2见此躲进房间关上门,其在门外敲了几下门,杨某2打开房门持铁棒向其抡去打到门框,抡第二棒时被其用手挡住,其拿着水果刀想扎他大腿却扎到他的左侧肋部,杨某2一把抓住其肩膀,其把刀拔出扔在走廊地板上,二人互相用力按住对方纠缠。杨某2说他流血了,其一把将他推到床边,见他身上有很多血,其裤子也沾了很多血,意识到那一刀捅的严重了,就返回X室拿手机准备报警,走到走廊捡起地板上的刀放在半人高的矮墙上。当其走到X房间门口,杨某2从里面冲出来将其抱住,其用力把他推到走廊的拐角处,杨某2让其赶紧拨打120,其紧接拨打120和110。期间,X室一名男子欲走出房间,其让他回房间待着。此时,房东大姐过来,其告诉她捅人的事,她也拨打110报警。其在现场跟她一起等警察和120的人过来。被告人杜某某对被害人杨某2及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诉辩称,被害人杨某2于案发前有意挑衅,有一定的过错。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杨某2在工地劳作时因琐事引发纠纷后,对杨某2产生不满,不听他人规劝,于案发当日遇见杨某2后,杜某某持刀上门挑衅并捅死杨某2,而杜某某提出杨某2于案发前有意挑衅无证据印证,故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杜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宝建

审判员  何文燕

审判员  林学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丽飞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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