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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10-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终11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39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叮咚,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20)京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冲、检察员助理朱家海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晓敏、刘叮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6月3日6时许,邓某某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辛安庄村,与邻居邓某1(男,殁年63岁)因相邻房屋滴水问题发生口角并持铁锨互殴,邓某某持铁锨把击打邓某1头部,后邓某1被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6月8日死亡。邓某某头部、左手、左腿受伤。经鉴定,邓某1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头部,伤及脑组织,致颅脑损伤死亡。邓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2019年6月3日,经民警传唤,邓某某自行前往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派出所接受询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我家与后院邻居邓某1家因其翻盖房屋后大门口的留滴水问题一直有纠纷。2019年6月3日6时50分许,邓某1在我家后面要打水泥路,我与老公邓某某就到后面与邓某1协商,邓某1不同意给我们留滴水,当时就吵了几句,之后我就回家弄孩子了。没多大会儿,就听到后边有打起来的声音,我赶紧到后边一看,两个铁锨在地上扔着,我老公坐在地上,手捂着脸,额头上有个包流血了,左手掌有道伤口,左手臂挫伤,左腿挫伤,邓某1在一边靠墙坐着。我就问我老公邓某某怎么回事,他说是被邓某1给打伤了,我就报警了。现场当时就邓某某、邓某1还有给邓某1家干活的工人,我没在现场,不知道伤是怎么造成的。

我在家听见邓某某自己磨叨了一句“回头把滴水产出来”,然后他就出去了,我在家里洗漱时听见邓某某说“你干啥呢,这是我的地”,邓某1说“这还是我的地呢”。我出来一看,他们已经打完了,整个过程就1、2分钟,邓某某坐在邓某1家门东边,邓某1在门西边,两人都倚靠在墙根半躺半坐的。

我没看见邓某某第二次出门的时候拿没拿东西,我们家没有铁锨等工具。邓某某跟我说他挖滴水,往外铲砂石,邓某1就往里面填,邓某某拦着不让他填,邓某1就打了邓某某,邓某某还说他怕邓某1岁数大了,就还了一下手,具体怎么打的他没说。现场有两个铁锨,都在地上扔着,其中有一把是断的。

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3日早上7点多,我和邓某1一起去辛安庄村194号我家新盖的房子处干活。工人们刚开始干活,邓某某就拿着铁锨和洋镐从前院出来,他媳妇也出来了,一上来就开始刨沟,我们看见后,跟邓某某说之前都商量好了,怎么又不让干了,邓某某就说不行,我就去找大队干部,想让大队过来调解一下。等我回来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架了。邓某某蹲在我家门口东边,邓某1躺在门口西边,我上前问邓某1怎么回事,他靠在院墙,已经说不了话了,头部右后边鼓了一个大包,眼睛闭着,别的地方我没顾上看。没一会警察来了,我就送邓某1去医院了,当时邓某1已经站不起来了,我还找人把他抬上车才去的医院。在医院,医生检查完,说邓某1颅内出血,必须尽快手术,当时邓某1已经小便失禁,还呕吐,医生说来不及转院了,就在密云医院做的手术。

我去大队之前,邓某1什么都没干,就站在我家新房院门口。当时现场有邓某1、邓某某和他媳妇,还有干活的工人,不是4个就是2个。我从大队回来的时候工人都走了。现场有一把铁锨,一把洋镐,都平放在地上,铁锨的木柄断裂,后来邓某某媳妇又拿了一把铁锨立在我家胡同口了。邓某某额头受伤,流了点血。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3日,我和四个工人在邓某1家盖房。两家的人打架大概是早晨七点多钟。我和夏某、司增杰、赵志英一起去辛安庄村邓某1家干活,我们是大概早晨6点到的邓某1家。到那之后,我们在他家门口下个排水管,于是我就按照邓某1的要求干活。等到7点左右的时候,邓某1家前院的人就来了,是一个男的。那个男的说让我们把邓某1家门前的地面降低30公分,那会儿邓某1也在,我们跟邓某1说了,邓某1说不用听那个人的,让我们该怎么干就怎么干。后来我们就继续干活,邓某1前院的那个男的看着挺生气就走了。过了一会,那个男的拿着一把铁锨和一个圆镐来了,他到这之后就开始沿着他家房根挖沟,他挖了大概不到两米长的时候,邓某1就拿着铁锨过来了。邓某1到那就开始用肩膀撞那个男的,并用铁锨往沟里面填土,不让那个男的挖沟,那个男的也用肩膀撞邓某1,还继续挖,并且把邓某1填进去的土往外挖。我看他们这个样子就没有继续下管子,我和夏某到外面的宽胡同那里弄水泥、沙子去了。后来我听到里面有吭吭声,听声音应该是两个人打架了。我们弄水泥、沙子的地方距离邓某1有大概4、5米的距离,听到声音之后没多久我们就过去看了一下,当时我看到邓某1和那个男的坐在地上,靠着邓某1家的墙,邓某1坐在他家大门西边,那个男的坐在大门东边,在邓某1家门前的地上有个断了的铁锨。那会儿我也没上前去,看样子活也干不成了,于是我就跟夏某、司增杰、赵志英一起收拾东西走了。

邓某1和那个男的是在窄胡同里打的架,我没有看到具体怎么打的,但是听声音两个人应该是打架了。我去看的时候两人已经打完了。打架的时候夏某、赵志英还有我在外面道上弄沙子水泥,司增杰具体在哪我没注意。我们距离打架的地方有4、5米远,打架过了大约5、6分钟我们才过去看。

打架的男子也姓邓,看着有40岁左右。

我就在邓某1家门口挖沟,在挖沟的时候邓某1家前院的两口子都出来了,邓某1的媳妇也出来了,但是他什么时候过来的我没注意。之后邓某1两口子就跟他们家前院的两口子就开始吵吵起来,邓某1家前院的年轻男子就对邓某1说,让把邓某1家门前的路面往下降30公分,邓某1两口子不同意。双方大概吵吵了几分钟,后来他们就说去找大队,谁说的我也记不清了,再后,前院的两口子就回家了,邓某1他们两口子也回去了。

他们走了没多长时间,邓某1家前院的男子就从他家出来,然后应该是去了他老房子,拿了铁锨和洋镐。他老房子也在村里,离打架的地方也就是百十米远。当时他拿着铁锨和洋镐过来后,就开始在他们家房后面墙根处挖沟,挖了大概有一米的距离,30公分宽20公分深。他正在挖的时候,邓某1拿着砖卡子过来准备干活去,正好看见他们家前面的男子挖沟,邓某1看见以后就顺手拿了一把我们的铁锨,我们的铁锨当时放在邓某1家门前胡同口那里,邓某1就拿着铁锨填前院男子挖的沟,他们两个就身体互相挤着,邓某1当时应该是在西边,他们俩一个挖沟另一个填沟,大概持续了一分钟左右,我一看他们要打架,干不成了,就喊夏某去垛水泥了。垛水泥的地方就在邓某1家门前胡同口北边,在邓某1家东边院墙根那里,离胡同口一、二米远。我和夏某垛的水泥总共是十多袋,也就是一、二分钟时间。在垛水泥的时候,我就听见邓某1和他家前院男子嘴里相互发出“吭吭”的声音。我再回去一看,邓某1就躺在他家门口西边,前院的男子坐在门口东边,我还听见前院的男子说了一句“你先动手打的我”,还看见有一个折的铁锨把在胡同地上。

我之所以当时没有上前劝阻,是我当时想着他们应该打不起来,因为我在这边干活也六年了,也没想到他们真能打起来。

当时,就是邓某1和他家前院男子在邓某1家门前胡同里,我和夏某垛水泥,司增杰应该是开铲车去弄石子去了,赵世英应该也在铲石子。

李某辨认出邓某某就是与邓某1发生打斗的前院男子。

李某辨认出完好的铁锹是他们工地所有,折断的铁锹不是他们所有。

4.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侦查支队2019年8月9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邓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侦查员对李某询问时,因李某口音较重,误将赵某2听成赵志英,后经核实,该人准确姓名为赵某2,李某询问笔录中所称赵志英就是赵某2。

5.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3日6时30分许,我在穆家峪镇邓某1家干活,邓某1与他家前院邻居(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因为房屋滴水吵起来了,邓某1前院邻居用铁锨将自己家房屋滴水位置的土往外铲,邓某1拿铁锹把土往回填,看到这种情况,我没参与,就继续干活,后来似乎不吵了,我看到邓某1和他前院邻居坐在地上了,我们看他们打架了,活干不成了,就都走了,事情就是这样的。我没注意到他们是怎么打的。

当天我和赵某2、司增杰、李某,我们四人去的邓某1家,给他家门前胡同硬化路面,我和司增杰先去拉的沙子。李某是最先到的,我们四个都到了大概是早上六点半左右。我到了以后就看见邓某1他们家前院的男子拿着铁锹和洋镐,在邓某1家门前胡同里刨沟、挖沟。因为我是后到的,李某之前跟那个年轻人说什么我不清楚,后来李某跟前面那个年轻人说的大概意思是我们在沟里贴着他家房垒一道矮墙,再把沟填上,相当于做一个防水墙,但是那个年轻的还是不愿意,就得挖排水沟。后来邓某1过来了,他在这个新盖的房子前面还有一个院子,平时邓某1应该在那个院子生活。他当时拿着砖卡子准备去干活,路过这里,看见以后,就从我们这里拿了一把铁锨直接去填他们家前院挖的沟了。我们四个人看到这种情况,也不干活了,我跟李某说等他们协商完了咱们再干活,然后我跟李某就去邓某1家门前胡同口北边3、4米远的地方卸水泥去了。大概也就1、2分钟的时间,我再回去看,就看见邓某1和他们家前院的那个年轻的男的就倒在邓某1家门口了。

我虽然没看见,但是他们两个肯定打架了,不然他们也不会都倒在地上。

我跟李某离开的时间很短,我们两个人卸十袋水泥的时间顶多一两分钟,然后再回去就看见邓某1和他们家前院的年轻男子都倒在地上了,而且之前他们又都拿着铁锨挖沟、填沟,等我们回来看到铁锨还折了一根。

2009年6月3日或者4日,大概是六点多,那会李某已经在邓某1家了。过了一会,邓某1家前院的男子拿着一个圆镐和一把铁锨过来了,他就开始挖沟。我们就在边上堆石子,那个男的挖了一会儿,邓某1来了,邓某1看见那个男的挖沟,就从我们这里拿了一把铁锨往回填,李某看这个情况就跟邓某1说你们协商好了我们再干活。之后我就跟李某去胡同外面堆水泥去了,我俩砌水泥也就两三分钟就堆完了,完事后去胡同口那儿看到邓某1和他家前院的男的都靠着邓某1家墙,坐着地上,邓某1在他家大门西边,那个男的在他家大门东边,我们看见他们的样子应该是打架来着,而且刚打完时间不长,当时李某也看见这个情况,我们都没敢到胡同里去查看。后来李某说这样也干不了了,让我们去别人家干活,于是我们就都走了。

我看到邓某1家前院男子的头上有点血,我没上跟前去,不知道具体受伤情况。当时他们在胡同里面的时候,邓某1拿了一个铁锨,邓某1家前院男子拿着一个铁锨和一个圆镐,他们打完架在地上坐的时候,我没注意看这三样东西在哪。

夏某辨认出邓某某就是和邓某1打架的人。

夏某辨认出完好的铁锹是他们工地上的,折断的铁锹是他人所有。

6.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3日6时30分许,我们工头儿安排我在邓某1家干活,我在邓某1家墙外路边铲沙子,在家门口听见邓某1与他家邻居吵起来了,当时我在干活的位置,看不到邓某1他们争吵的位置,不知道是发生了什么事情。后来听我同事李某说邓某1他们打架了,干不了活了,我们就走了,去别人家干活了,事情就是这样的。

我去别的地方准备干活,发现没有铁锨,我要拿的铁锨就在胡同口倒放着,我当时弯腰要拿上铁锨就走,然后应该是邓某1家前院的女的过来,不让我把铁锨拿走,我就把那个铁锨给那个女的,我就走了。我都没进胡同。我不识字。

7.证人司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3日6点半左右,我在辛安庄村邓某1家干活盖房,当时我看邓某1手拿砖头卡子从家出去,我就去达岩村取石子了,回来的时候就看见邓某1南院的男子坐在了邓某1门口东侧,邓某1坐在家门口西侧,后来我就去别的地方干活了。

当天我们去邓某1家干活,我到邓某1家的时候大概是早晨5点半左右,我到了先把水泥卸到邓某1家边上,然后就开车去拉石子去了,我拉石子回来差一点到早晨7点钟,因为去邓某1家的路比较窄,我先把车停到了大路上,自己走进去问我们队长李某具体把石子卸载哪里,李某让我把石子卸在邓某1家南边靠东边一点的空地上就行,那会我看到邓某1家前院的男子正在沿着他家自己的房根挖沟,具体为什么挖沟不清楚,就是听李某磨叨了一句,可能是因为滴水什么的才挖的。我往外走的时候正好迎到了邓某1,那会他正往他家方向走,我俩没说话,我就开车去了,后来开到邓某1家南边的空地上,把石子从车上卸下来就去找队长李某,那会李某正在收拾东西,李某告诉我打架了,今天不干了。我们就开车去别人家干活了。

我后来看见邓某1家前院男子的时候,他靠着邓某1家的墙,坐在邓某1家大门东边的地上。他之前是用一把铁锨在挖沟。

大家平时都叫我司增杰,我也用过司某这个名字,我户籍上是哪个名字我也说不好。第一次询问我时我跟警察说我叫司增杰。

邓某1跟李某说家前院闹矛盾打架来着。那会儿我看到邓某1家前院的男的坐在地上,靠在邓某1家大门东侧的墙上,邓某1在哪我没有注意到。

司某辨认出邓某某就是邓某1家前院的男子。

司某辨认出完好的铁锹是他们工地所有,折断的铁锹是他人所有。

8.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侦查支队2019年9月4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邓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我对侦查员在对司某进行询问时,其称自己名叫司增杰,因其未携带身份证件,故侦查员对其身份进行了查询。根据司某提供的姓名和户籍地址,侦查员查询到其户籍所在村庄确实有一名叫司增杰的男子,但该男子年龄及户籍照片与其并不相符。后侦查员再次询问司某身份信息,其称平时使用的名字是司增杰,但是自己户籍信息上登记的姓名可能为司某。故侦查员再次在其提供的户籍地址上查询了姓名为司某的男子,发现确实有一名叫司某的男子,并且相关信息与其完全吻合,故其真实姓名应为司某。同时侦查员发现,穆家峪派出所民警在对其进行询问时,登记了错误的身份信息,故我队侦查员在对司某进行询问时进行了纠正。

9.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明:我父亲邓某1,穆家峪镇辛安庄村人,62岁。2019年6月3日,我父亲被打了,当天送到密云区医院救治,当日做了开颅手术,之后就一直在ICU重症监护室,现处于昏迷状态。

2019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提供邓某1头骨骨片,邓某1是我父亲。这个骨片是我父亲邓某1在密云区医院做完开颅手术之后,医生把我父亲的骨片交给我的。

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3日8时43分,邓某1来就诊,当天是我在值班,我是密云区医院的急诊科医生,当天8时40分许,有一名叫邓某1的患者来看伤,当时家属反映他是被打伤的,随即就送急救室了,我在急救室查看,发现这个患者头部有伤,意识模糊,身上出了好多汗,还有呕吐的情况,他这些表现都是有颅内出血的症状,后来经过CT检查,证实确实有颅内出血,当时我们立即就把邓某1收住院了,并转给了神经外科的医生进一步治疗,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

当时邓某1右颞顶部皮肤有挫伤和水肿,意识比较模糊,说话也表达不清了,全身出汗并且呕吐,后来经过CT检查,确诊有颅内出血的情况,他这种情况很符合外伤造成颅内出血。

当时经过诊断直接就收住院了,并转给了神经外科进行治疗了,当天神经外科又复诊给邓某1拍了个CT,我看了那个CT检查发现说颅内出血情况更严重了,我觉得像邓某1这种情况当天神经外科就得给做开颅手术,后续具体情况就得问神经外科医生了。

邓某1家属说是被人打了,他的症状也符合外伤造成的颅内出血,这是我的判断,具体的受伤机制我就不清楚了,当时在场的家属也说不出来。这个颅内出血得算重型颅内出血了,而且造成受伤的力度也很大,因为邓某1不光是颅骨骨折,连颅脑都受到了损伤,所以我认为力度很大。

11.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密云区医院的精神外科副主任医师,我给邓某1看过病,有印象。他是2019年6月3日来的,到2019年6月8日救治无效后死亡。我记得是重度颅脑损伤,他颅内有大量出血,所以当时就得在医院做开颅手术。邓某1当时的伤情很严重,他是6月3日9时许到急诊室的。到上午11点左右就被收治住院,我是在他住院的时候才接触的病人,当时邓某1已经深度昏迷,双眼瞳孔放大,就得手术,在做手术的时候这个人就不行了。

邓某1头部右颞部线性骨折,是头部右侧的位置,头骨裂了一道缝,就一处骨折,线性骨折长度不清楚,是从头部自上而下的,骨折线直通颅底,长度我们也看不了。邓某1的骨折线有一处凹陷,但不是很严重,在右颞部骨折线的位置骨头有点轻微倾斜,就是骨皮质不完整。

邓某1颅脑损伤的情况是特重型颅脑损伤,在做手术的时候发现他是多发性挫裂伤,脑内血肿,用白话说就是邓某1的脑子烂了,受伤的范围有拳头大小。邓某1的脑出血量大概有100ml。

我们简单来说是把邓某1受伤的头骨取下来,把受伤的脑组织血止住,把颅内出的血清出来,把挫烂的脑组织清除,最后缝合,再住院观察。他在手术后的大部分时间还是昏迷,但是相对手术前有改善,有时候他能有刺痛感觉,能睁眼,没有恢复意识。

具体死亡原因我不能确定,我印象里是脑外伤导致多脏器衰竭死亡。如果他没死也得瘫痪,他的脑出血已经破坏神经了。

手术过程中切下来一块颅骨,切下来的颅骨应该是一块,我印象中大概是10cm×10cm大小的一块颅骨,是邓某1头部右侧的颅骨,切下来的颅骨手术后交给邓某1家属了。因为我们医院在给病人做手术后,不论取下何种部件,都会问病人家属是否留存,他们要是配合留存,我们就把取下来的部件给他们,要是不要,我们医院自行处理。邓某1的颅骨我们取下以后,问了他们家属是否需要,他们说需要,我们就给他们家属了。

1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邓某1伤情鉴定是我做的,邓某1的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邓某1有骨折现象,依据是通过医院的病例材料、CT片以及家属提供的邓某1开颅后的骨片。

颅骨骨折线的确切位置在右顶骨和右颞骨,骨折线是由后上向前下斜形走动。形成这种颅骨骨折线的原因是由钝性暴力作用形成,理由是颅骨骨折线相对应部位的头皮没有形成创口,只有头皮血肿。钝性暴力比如棍棒、砖石、锤子,拳头等作用形成。

邓某1因为骨折线大体呈直线走行,条形钝器作用形成的可能大,比如说棍棒等。

根据邓某1颅骨骨折线位置和走行,如果是棍棒作用形成的话,骨折线走行方向应该与棍棒长轴方向一致。

13.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3日早上7点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说不好了,当时我送孩子上学,邓某1的媳妇去大队找大队干部,她说在家门口打路面跟前院发生矛盾了,我当时在外面,大队书记让我去看看怎么回事,我就去了。我到了以后,邓某1两口子和邓某某两口子都在邓某1家新盖的房子门口胡同里,当时邓某1躺在他家门口西边,邓某某坐在邓某1家门口东边,他们媳妇都在边上。他们四个人几乎一直在互相骂,我就在中间劝着,跟他们说赶紧去医院看病。没过两分钟警察也来了,警察到了以后询问了一下情况,也让他们赶紧看病去,后来他们就各自去看病了。后来过了几天,我就听说邓某1没抢救过来死亡了,事情的大致经过就是这样。

在场就邓某1和他媳妇,还有邓某某和他媳妇,他们四个人在场,没有别人。因何打架具体我也不清楚,当时我就知道是因为邓某1他家门口打路面的事,怎么打架我不知道,我到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了,当时邓某1躺在他家新盖的房子门口西边,邓某某坐在门口东边,两个人一直互相骂,但是邓某1说话声音一直不大,我也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我在那会儿我也没问,他也没说,他后来应该跟警察说了几句,但是我也没听清楚。

我看见邓某某头上有一个小包,还流血了,但是看着没什么大事,邓某1的胳膊上好像有一个被抓的印记,邓某1躺在地上,嘴有点歪,其他的我也没在意。在现场我看见有两把铁锨在地上扔着,一把折的,一把完好的,我估计就是他们用铁锨互相打的。

当时邓某1一直躺在地上,他们是各自去医院的,邓某某和他媳妇先走的。

14.公诉机关对公安机关出警执法纪录仪视频内容摘录:

出警记录(73322)

0:20邓某某妻子:这滴水是我们的,他要由这走,跟我们商量把这垫起来,我说行,我们这别垫太高,结果垫这么高,他还要往前打,我说你把这往矬处弄一点,要不然你就别动我们的滴水,他不干啊,非要动我们滴水,我们拦着他,他就要铲死我们,就把我们给打了。

邓某1妻子:不从这走咋走,都是国家的。

邓某某妻子:我们根本就没动,怎么就挪了啊。

民警:哪伤了?哦,有一个包。

邓某某:他先打的我,说要插死我。

邓某某妻子:他要弄我们滴水,我们家的拦着他,他就动手。

1:38邓某1:我在施工,挖着我看着,他就打我,铁锨打折了,打我脑袋了。

4:26:邓某1:填着填着坑,铁锨把子打的我,打折了。

5:40邓某1妻子:照照去吧,脑瓜子让铁锨把都打成两半了。

邓某某:他铁锨拽给我,我挡的,啪就抡折了。

邓某1:脑袋晕。

民警:这坏了吗?(指邓某1右手腕)

邓某1:坏了。(警察拍照)

民警:脑袋打的哪?

邓某1:打的这(指自己右颞部,警察拍照)

民警:别的地方没有事儿吧?

邓某1:没有。

民警:这铁锹咋回事啊?

邓某某:是他拿铁锹抡我,我拿这挡的,一下子给抡折了。

邓某1:他打的我,抡折了。

出警记录(71707)

7:45民警:就是你俩打架的,是吧?

邓某某:他打的我。

邓某某:要铲死我。

邓某某妻子:他要弄我们滴水,我们家的拦着他,他就动手。

民警:都哪受伤了?

邓某某:他拿铁锨扎我,一拦就这样(左手手掌出血,左手臂擦蹭伤两处,头部出血)。

民警:当时你们四个都在?

邓某某:就我们俩,还有他家外头干活的,三四个吧。

民警:都瞅着呢?

邓某某:(点头)嗯。

民警:都拿啥东西打架了?

邓某某:他把铁锨拿走了,刚还在这呢,刚才那女的把铁锨拿走了。

民警:这棍子是吗?

邓某某:嗯。

15.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出具的2019年6月3日第一次勘验笔录和出警录像截图证明:

现场为一东西方向胡同,东侧为胡同入口,其中北侧院门向南开,进入现场后地面有一把断裂的铁锨头,西侧地面有一根完整的铁锨,在此西侧地面有一根断裂的铁锨把,民警对现场的两把铁锨(一把完整、一把断裂的铁锨)进行提取。现场有两名男子依靠在北侧院墙地上,面向南,其中一名坐在院门西侧的男子是邓某1,该人自称头部受伤,手部有一处外伤,其中一名坐在院门东侧的男子是邓某某,该人面部、手部、腿部有不同程度外伤。询问过程中,邓某某称完整的铁锨是邓某1打架时使用的工具,断裂铁锨为自己打架时使用的工具,邓某1因身体极度不适,已去医院就诊。

16.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穆家峪派出所出具的提取说明证明: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一根完整的普通铁锨(木质把手,金属铁锨头)系邓某1所持有,因邓某1受伤后直接去往医院救治,无法对该人依法履行扣押程序,民警将该铁锨提取并保存。

17.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出具的2019年6月3日第二次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

现场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辛安庄村邓某某家北侧邓某1家南侧之间的胡同里。

现场南侧是邓某某家的后房根,现场北侧是邓某1家的门前,两家之间胡同宽1米。邓某某家后房根处可见长1.2米宽0.3米深0.2米的土沟,现场东侧邓某1家院外东南角可见堆放着沙土。

拍摄现场照片4张,制作现场图1份。

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断开的铁锨上拭子、完整的铁锨上拭子。

18.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6月20日出具的MY2019BL0066号鉴定书证明:

(一)尸表检验

尸体长175cm,发育正常,体态中等。尸斑暗红色,形成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褪色;尸僵形成于全身诸关节。

头面部:右颞部经右顶部至右额部可见1处马蹄形缝合创口,长26.0cm。双眼角膜透明,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4厘米。双眼球睑结膜苍白。鼻腔附有少量血性液体。口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舌尖位置正常。

颈项部:未见损伤。

躯干部:右腹部可见1处纵行瘢痕,长24.0cm。

四肢部:右肘前侧可见1处针眼。右腕部桡侧可见1处片状皮下出血,大小为9.0cm×3.0cm。右腕前侧可见1处针眼。左大腿根部可见1处针眼。右大腿根部可见处针眼。

会阴部:未见损伤。

(二)解剖检验

头部:右侧颞顶部可见头皮下大片状出血。左侧颞肌未见出血,右侧颞肌缺如,右侧颞顶部颅骨可见手术骨窗。硬膜不完整,右侧颞顶部脑膜缺如,可见人工硬脑膜一块。硬脑膜外未见出血,硬脑膜下未见出血,蛛网膜下腔可见广泛出血(右顶叶为著)。右顶叶可见脑组织挫碎,颅底未见骨折。

颈部:颈部皮下软组织未见出血。颈部肌群部分可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食道内未见异常。气管内可见少量血性液体。会厌及喉室未见明显异常。椎前筋膜未见异常。

胸腹腔:胸壁软组织未见出血。胸骨及双侧肋骨未见骨折。左侧胸腔部分粘连,可见约300ml血性液体。右侧胸腔可见约175ml血性液体。心包完整,心包腔内可见约30ml淡黄色液体。心外膜可见点片状出血,各瓣膜未见异常,心室内膜下未见出血点及出血斑。双肺色苍白,未见明显损伤。双侧胸腔后壁未见明显异常。腹腔可见约100ml血性液体,腹腔内脏器位置正常,未见明显损伤。胃壁未见异常。自幽门部沿胃大弯剪开至贲门部,约有30ml胃内容物,呈黄色液体,未见成形物,胃粘膜可见点状出血。余未见异常变化及损伤。

(三)提取检材及处理

提取死者心血涂某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检验室进行DNA检验。

(四)生物物证检验结果

DNA检验结果由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向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出具。

(五)北京市密云区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381587)摘记

入院时间:2019-06-03

出院时间:2019-06-08

出院诊断:闭合性路脑损伤特重型:创伤性脑疝,右侧颞顶脑挫裂伤,创伤性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颞骨骨折,头皮血肿;吸入性肺炎;高血压3级;凝血功能异常;血小板减少。

主诉:被人打伤头部后意识不清3小时。

现病史:邓某1于2019年6月3日11:25在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入院治疗。病史为入院前3小时因与人口角被人用铁锨打伤头部,伤时倒地不起,后意识逐渐加深,无视物旋转,恶心呕吐多次,为胃内容物,非喷射性,伴四肢抽搐,小便失禁,被家人送来我院,急诊行CT检查为进一步治疗,以“脑挫裂伤”收住我科。

患者自受伤以来,神志昏迷,未进饮食,大便未排,小便失禁。

既往史:既往有高血压病史10年,最高160/120mmhg,坚持服药物治疗,长期服用阿司匹林,否认心脏病及糖尿病史,30年前因胃穿孔行胃大部切除手术,并给予输血治疗,并感染丙肝,具体不详,无结核史,无外伤史、无药物及食物过敏史。

专科检查:BP:250/120mmhg,神志深度昏迷,精神弱,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4.0mm,右侧??5.0mm,对光反映双无,右侧颞顶有一直径约8cm头皮血肿,双肺呼吸音粗糙,双肺底可闻及散在湿性啰音,心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平软,无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叩诊为鼓音,肠鸣音正常,四肢肌力查体不合作,肌张力增高,上册腹壁浅反射正常,脑膜刺击征阴性,左侧Babinski征阳性,左侧Oppenheim征阳性,GCS评分5。

辅助检查:2019年6月3日本院头CT示:右侧颞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右颞骨骨折。2019年6月3日本院头CT示:右侧颞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较前增加,中线明显位移。

实行手术名称:内镜辅助右侧额颞开颅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

手术时间:2019-06-03

手术经过:取右侧额颞形皮瓣全层切开头皮及帽状腱膜,止血,固定皮瓣,暴露颅骨,在颅骨上钻孔5枚,用铣刀铣开颅骨,骨瓣月10×12cm大小,见硬膜张立较高,硬膜下发蓝。先用尖刀将硬膜跳开约1cm小口,让液态血继续缓慢放出减压。咬骨钳扩大骨窗范围。确认无活动性出血,用棉片保护好骨缘的硬膜,然后在血肿最多处剪开硬膜,用脑穿针试行穿刺,约3cm能抽出不凝血,证实位置在血肿腔,缓慢释放出液态血约10ml,此时脑组织压力略降。在内镜辅助下清除血肿腔深部血肿。

诊疗过程:入院后立即急诊行右侧额颞开颅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给予氨甲环酸止血。头孢呋辛那抗感染,醒脑静,神经节苷脂神经营养治疗,患者意识有改善,于2019年6月8日6点50分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病人于2019年6月8日7点52分心电图呈直线,宣布抢救无效,病人死亡。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19-06-04)摘记:颈椎CT未见明显骨折线。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19-06-04)摘记:脑内多发出血灶右侧开颅术后复查:对比本院前次CT片,局部术后改变、颅内积气,右侧颞叶及颅板下出血明显减少,右侧顶叶出血灶较前增多,余同前片。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19-06-05)摘记:脑内多发出血灶右侧开颅术后复查:对比本院前次CT片,颅内积气较前见吸收,所见出血灶较前无明显变化,余同前片。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19-06-05)摘记:肺部感染,两肺多发点状钙化,主动脉及冠脉管壁钙化,胆囊结石。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19-06-06)摘记:双肺纹理增粗,双肺多发片状密度增高影。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19-06-07)摘记:脑内多发出血灶右侧开颅术后复查:对比本院前次CT片,颅内积气较前见吸收,所见出血灶较前无明显变化,余同前片。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19-06-07)摘记:与2019.06.05CT对比:双肺炎症范围增大,左肺上叶陈旧病变,胆囊结石。

论证:

由密云区医院就医材料可知:邓某1右颞顶部马蹄形缝合创口,为开颅手术时形成;右腹部纵行瘢痕,为30年前因胃穿孔行胃大部切除手术形成。

据密云区医院病历记载:邓某1右侧颞顶有一直径约8cm头皮血肿,CT示右侧颞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右颞骨折。以上征象符合与钝性物体接触所致。

邓某1右肘、右腕及双大腿根部针眼就医时可以形成。邓某1右腕部桡侧皮下出血,与钝性物体接触可以形成。

尸表检验可见头部马蹄形缝合创口;解剖检验右侧颞顶部颅骨可见手术骨窗,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右顶叶为著),右顶叶脑组织挫碎,其他脏器未见明显损伤。结合尸检情况及医院病历记载情况综合分析,邓某1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头部,伤及脑组织,致颅脑损伤死亡。

鉴定意见:

邓某1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头部,伤及脑组织,致颅脑损伤死亡。

1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10月21日出具的2019WZ3876号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邓某1、赵某1是邓某2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20.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6月3日出具的MY2019LC0326号文审鉴定书及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邓某1所身体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1.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6月12日出具的MY2019LC0325号鉴定书及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邓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22.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依法调取的北京市密云区医院之入院记录、手术记录、诊断证明书、病因自述、CT检查报告单、ICU申请单、检查报告单、输血记录单等证明:被害人邓某1于2019年6月3日11时25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入院治疗。病史为入院前3小时因与人口角被人用铁锨打伤头部,伤时倒地不起,后意识逐渐加深,无视物旋转,恶心呕吐多次,为胃内容物,非喷射性,伴四肢抽搐,小便失禁,被家人送来,急诊行CT检查为进一步治疗,以“脑挫裂伤”收治。

患者自受伤以来,神志昏迷,未进饮食,大便未排,小便失禁。

既往有高血压病史10年,最高160/120mmhg,坚持服药物治疗,长期服用阿司匹林,否认心脏病及糖尿病史,30年前因胃穿孔行胃大部切除手术,并给予输血治疗,并感染丙肝,具体不详,无结核史,无外伤史、无药物及食物过敏史。

确定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创伤性脑疝、右侧颞顶脑挫裂伤、创伤性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腔出血、颞骨骨折、头皮血肿、吸入性肺炎、高血压3级、病毒性肝炎。

于2019年6月3日13:00至19:05分在密云区医院实施内镜辅助右侧额颞开颅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

23.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从被害人邓某1家人处接收的其颅骨骨片证明:2019年9月2日,邓某1儿子邓某2将邓某1手术取下的颅骨作为证据提交给侦查机关,颅骨上可见线性骨折缝的情况。

24.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穆家峪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和“110”接警单证明:2019年6月3日6时52分,焦某用手机报警至公安机关,称在穆家峪镇辛安庄村,邓某某与邓某1因邻里修建房屋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发生打架。

25.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破案报告和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穆家峪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6月3日六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辛安庄村,邓某某与邓某1因滴水问题发生口角,后邓某某持铁锨对邓某1进行殴打,民警将邓某某查获。根据当时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得出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故案件前期审理工作由穆家峪派出所开展。2019年6月8日,穆家峪派出所报密云分局刑侦支队被害人邓某1治疗无效死亡,故刑侦支队接受该案,开展工作。

2019年6月3日,民警电话联系邓某某要求其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工作,2019年6月3日11时00分,邓某某自行到穆家峪派出所接受询问,2019年6月4日邓某某被执行拘留,2019年7月10日被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26.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及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逮捕证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及对邓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7.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第五支队及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违法被告人体貌特征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对邓某某入看守所前的身体检查情况。

28.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笔录、照片、涉案赃证物移交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北京市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明: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案发现场木柄折断金属宽头铁锹一把、完好普通铁锹一把等情况。

29.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穆家峪派出所出具的邓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明:邓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及其不是在逃人员等。

30.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穆家峪派出所出具的毒品送检流程表、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邓某某尿检呈阴性,不是吸毒人员。

31.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穆家峪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及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侦查支队调取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证明书证明:被害人邓某1的身份情况及于2019年6月8日死亡的情况。

32.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侦查支队2019年9月4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邓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技术人员用拭子提取两把涉案铁锹的DNA,并将DNA拭子送市局法医中心进行鉴定,因未对比出DNA,故市局法医中心未出具相关鉴定。

33.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侦查支队2019年9月4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邓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为办理案件需要,目前死者邓某1尸体未进行火化,故无相关火化证明。

34.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2019年11月7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邓某1的死亡证明,用于邓某1遗体火化及注销户口,后队侦查员将邓某1的死亡证明交于其家属,其家属表示因此案尚未结案,暂不想将邓某1遗体火化,现存放于密云区殡仪馆内。

35.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侦查支队2019年9月4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9年6月3日19时21分,民警在密云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对邓某某进行讯问,民警笔录中向其讯问是否为案发所使用的铁锹并括号备注,民警向其出示涉案物品,是指民警在案发现场已依法告知其所持有的断裂铁锹予以扣押。

36.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2019年11月7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侦查人员于2019年9月6日在密云分局刑侦支队大楼采集了邓某1之妻赵某1、邓某1之子邓某2的指血,并送至北京市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3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书证明:公诉机关建议对邓某某判处无期徒刑等情况。

38.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6月3日11时13分供述:

2019年6月3日7时左右,我在家外看到后院邓某1家在修他家门前的路,要把路给打上水泥,我跟他说,你垫的土太高,会导致我家中屋里返潮,然后我拿铁锨将靠在我家地基处的土挖出一条30公分深的排水沟,刚挖三米左右时,邓某1就拿铁锨把土回填,我就挡着他不让他填,然后我们俩就吵吵几句,之后邓某1先动手,拿铁锨打我,让我用左手挡住了,然后他又用铁锨打我,我没躲开,打到了我头部,之后他再次拿铁锨打我时,我捡起地上的铁锨向他抡过去,两把铁锨碰到一起,我拿的铁锨从中间折了,铁锨头飞出去打到了邓某1头部,之后邓某1还要拿铁锨打我,被我躲开了,然后我就拽住邓某1的铁锨将铁锨夺过来了,我们两个就分开了,之后我就倒在邓某1家门口左侧,邓某1也躺在他家门口右侧,然后我爱人焦某出来看到后就打电话报警了。

我的左手掌心、头部、腿部受伤了,对方头部受伤了。我的伤是邓某1用铁锨打的,邓某1的伤也是我拿铁锨打的。我用的是一把方型的家用铁锨,把长1.5米,铁锨头是方形的,这把铁锨是我自己的,民警到现场时,铁锨已经两半了,之后铁锨被民警带走了,邓某1用的也是一把方型家用铁锨,把长1.7米左右,铁锨头是方形的,民警到场后,铁锨也被民警带走了。打架时,我和邓某1,还有几名给邓某1家干活的工人在场。

2019年6月3日19时21分供述:

我头部的伤势被邓某1用铁锨砸的,左手的伤势邓某1拿铁锨打我时,我用左手挡的,腿部的伤是我和邓某1夺铁锨时,被铁锨划伤的,邓某1头部的伤是我拿铁锨向上抡时,两把铁锨撞在一起,铁锨头飞出去后砸在了邓某1的头部,具体砸到邓某1头部哪个位置我不清楚。

2019年6月22日8时50分供述:

邓某1头部的损伤是铁锨把折了之后,我没搂住,铁锨把砸邓某1脑袋上了。不是我之前供述的铁锨头飞出去砸的。当时我也没想到会给邓某1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想着我们两家一和解,我就能出去了,就没跟民警说实话。邓某1头部的损伤是我的铁锨把砸到的,砸的他右侧头顶部位。我跟邓某1铁锨碰撞时,我站在胡同西侧,邓某1站在胡同的东侧,胡同的路面是上下坡的,我当时在坡上,他在坡下,我俩面对面站着,相距差不多一米左右远。我们铁锨碰撞时,我的劲比较大,我没收住,铁锨把就砸到他头部了。我看到砸的过程了。之后邓某1又要打我,我就跟他夺铁锨,后来就把他手里的铁锨给夺过来扔地上了,我看到邓某1坐地上了,我也就坐地上了。

我没有拿邓某1的铁锨殴打他,我夺过他的铁锨后,就直接给扔地上了。我的铁锨折断后,铁锨头掉地上了,我没管它,我又把铁锨把给扔地上了,之后就去夺邓某1的铁锨了。

2019年6月26日10时15分供述:

邓某1拿铁锨往我挖的排水沟里填土,我站在他铁锨前阻挡着他,他就突然拿铁锨砸向我的头部,我用左手阻挡他的铁锨,铁锨头扎在我的左掌心处了,左手掌心扎了一道口子,之后邓某1又拿铁锨抡向我的头部,我用左手往上挡他的铁锨,左手接触到铁锨,但没挡住,铁锨砸到我头部左侧额头一下。紧接着邓某1又拿铁锨从上往下向我头部抡了过来,我赶紧捡起自己的铁锨,从下往上使劲迎向他的铁锨。之后两个铁锨碰撞在一起,我的铁锨就从距离铁锨头十厘米左右的地方折了,铁锨头飞出去,没砸到邓某1,但我没收住铁锨把的那股劲,铁锨把顺着砸到他右侧头部,之后我就把铁锨把给扔地上,邓某1还要用铁锨砸我,我就上前与他争夺他手里的铁锨,使劲把手中铁锨给夺了过来,邓某1顺着我夺铁锨的这股劲顺势路过我又走了几步,坐在大门西侧,我看见他坐在地上就把邓某1的铁锨给扔到地上,我当时也感觉有些头晕,也坐在了地上,坐在大门东侧。

2019年7月1日10时15分供述:

邓某1第三次用铁锨从上往下向我轮了过来,我用我的铁锨从下向上去挡邓某1的铁锨,我俩的铁锨撞在了一起,我的铁锨折了,铁锨头飞了出去,但没砸到邓某1,邓某1第四次拿铁锨从上往下又向我抡了过来,当时我手里攥着我铁锨折断的那部分铁锨把,我用铁锨把向邓某1的位置抡了过去,我是想阻止邓某1继续用铁锨对我进行伤害,我的铁锨把砸到了邓某1的头的右侧部位,邓某1还要拿铁锨抡我,我攥着他铁锨的内侧,邓某1攥着铁锨的外侧,然后我一使劲就把他手中的铁锨夺过来了,他就顺着我夺铁锨的那股劲向前走了几步,并路过我,走到了大门的西侧,之后他就坐在大门西侧的地上了,我当时感到头晕就坐在大门的东侧。

我当时想阻止邓某1用铁锨继续对我进行伤害,想把邓某1手里的铁锨夺过来,但其实我是用手里的铁锨把向邓某1的位置抡了一下,铁锨把砸到邓某1的头上。当时我没想砸他头部,就想用铁锨把砸他身体的胳膊、手或者肩膀之类的部位,让他失去继续攻击我的能力,想打他一下,让他攥不住铁锨,我就能把手中的铁锨夺过来了,但是我拿铁锨把砸的邓某1的头部。我也说不清楚为什么我的行为和思想不一致。邓某1头部的损伤是我拿铁锨把给砸的。

2019年7月11日14时供述:

2019年6月3日早7时许,我发现邻居邓某1家在我家屋后面做地面硬化,我怕他垫的土高引起我屋里返潮,我就出门去和邓某1理论,邓某1不同意,跟我吵,因此我俩产生了矛盾纠纷。我返回家里拿了一把铁锹出来,就沿着我家屋子地基处开始刨沟,邓某1过来把我挖的沟给填了几锹土。我站在他前面不让继续填,也没说什么话,我挡了他5、6下后,邓某1就用铁锹头扎我的头部,我用右手挡了一下,铁锹头扎在我掌心处了,之后他又用铁锨抡我头部,我用左手背挡了一下,结果没有挡住,铁锨把打到我的左侧额头处,邓某1再要动手时,我捡起我的铁锨跟他的铁锨对抡在一起,结果我的铁锨折了,我手里只剩下铁锨的木把,我用手里的木把打了邓某1右侧额头一下,然后把他手里的铁锨夺过来了。邓某1借着我夺铁锨的劲儿,向西走了几步,顺势坐在地上了,我也倒在地上。这是我的妻子焦某出来了,看到我挨打,头上都是血,就报警了。民警到现场后我们身上都有伤,就让我们俩先到医院看伤,看好伤后派出所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录口供,后来又去刑警队去验伤。当日下午我就被拘留了。

2019年7月31日供述:

我和邓某1家关系还行,只是5、6年前,邓某1家打算在东西走向的小胡同口处安一个路灯的灯杆,我没同意,别的矛盾就没有了。

这条小胡同要施工的事情,已经有一年多了,我和邓某1家谈过2次这件事,我之前就和他说过“路垫的别太高了,别超过我家地基,要不我家里返潮”,我提了之后,工程就一直搁置着。

我上身穿了一件兰白横条纹相间的半袖带领T恤衫,品牌是361°的;下半身穿的是一条黑色休闲裤;脚穿一双黑色运动鞋。

邓某1我记得他穿了一浅咖啡色的半袖T恤衫;下穿黑色或是蓝色的裤子,反正是深色的;脚穿运动鞋,颜色忘记了。

铁锨是方锨,就是铁锨头儿是呈长方形的,这把铁锨比较新,基本没怎么用过,铁锨头上还挂有绿色的底漆,铁锨木把大概有130厘米到150厘米之间,直径约3厘米左右,具体多粗我也不知道,木把上也没有污损,木质基本上呈白色,镐是那种双头镐,一头是扁的,一头是尖的。这把铁锨我买了有一年左右,平时就放在家里,就铲铲垃圾,没怎么用过。

铁锨的喷漆在铁锨的上部分,铁锨头下侧的平铲位置上没有漆,也就是大概3厘米左右是没有漆的。

他用的铁锨大概总长跟我的不一样,虽然也是平锨,但是他的锨平铲部位是平的,后面底座部位是弧形的,铁锨把也比我的铁锨长。

2019年8月22日供述:

我们开始动手的位置在东西走向的小胡同里,邓某1家大门的东侧,邓某1站在胡同外侧(东侧),我在胡同里侧,我们面对面站着,他是我东北方向站着,相距1米左右的距离,邓某1先用铁锨向我扎过来,我抬起左手挡,他的铁锨头扎在我手心部位,他又用铁锨从上往下拍我,我抬起左臂挡,但是没挡住,铁锨拍在我左侧额头部位了,我额头就流血了。我看他又从上往下抡铁锨要拍我,我就捡起地上我的铁锨,从下往上抡,两把铁锨碰撞在一起,铁锨接触的位置我记不清了,结果我的铁锨木把断了,铁锨头掉在身边的地上。我看他又要抡我,我用我右手里攥着的铁锨木把,打了他额头右侧部位一下,邓某1没有流血。

打了他头部一下后,我把我手里的断木把扔在地上,过去就用双手攥住邓某1铁锨把靠铁头的那部分,使劲往自己方向夺,邓某1也使劲攥住铁锨,我第一下没有夺过来,我又使大劲夺了一下,邓某1就松手了,夺过铁锨后我把铁锨扔在地上。邓某1顺着我这个夺的劲儿,往胡同内侧(西侧)走了几步,就坐倒在他家大门口西侧的墙边上,我看他坐倒,我感觉自己头晕,就坐倒在他家大门口东侧的墙边了。现场没有其他人在场,没有对话。

邓某1来回填沟时,我在小胡同大概靠中间的位置休息。他是从小胡同口外侧(东侧)进来的,进来手里就拿着铁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所遇矛盾纠纷,在与他人口角及冲突中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村民间因相邻关系矛盾引发,且邓某某主动到案,无前科劣迹,可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案扣押的木柄折断、金属宽头铁锹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完好的普通铁锹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邓某某的上诉理由:原审未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被害人持械伤人在先,过错较大,其出于防卫目的进行回击,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死亡原因存疑,原判量刑过重。

邓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案中,死者未经邓某某允许集结工人在邓某某家房根处动土在先,引发后续冲突,两人口角后,死者又持铁锨击打手无寸铁的邓某某头部在先,导致邓某某不得不自卫反击,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建议二审法院改判邓某某无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原判认定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查,邓某某从接受公安机关13次讯问至一审开庭时,在关键事实的供述上存在反复,不能认定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与邓某某发生口角之后离开现场,并没有继续与邓某某发生纠纷的意图,且其爱人已经去大队找干部解决纠纷,其认为事件已经结束,直到发现邓某某在使用工具挖其屋前路面,才顺手拿起工人干活用的铁锨进行回填。其对于矛盾的升级并不负主要责任,在双方均不理智的情况下,究竟谁先动手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但是从双方的伤情可以判断,双方力量悬殊,对于事件的发生发展均有过错,系互殴行为,不能认定系被害人存在过错而引发;从案件起因看,邓某某是挑起者,在双方第一次口角后,并没有冷静处理此事,而是选择了更激烈的行为,主动拿工具挖沟,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案件起因上邓某某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主观意志看,邓某某的行为并不具有防卫的性质,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积极主动的斗殴故意,其自行用工具挖别人家正在修整的路面,就应该意识到会导致对方的不满甚至矛盾的升级,在对方拿铁锨填土的时候,反而与被害人互相碰撞,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其拿铁锨的行为存在防卫挑拨的性质。从具体行为看,邓某某在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时,仍然采取过激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性质。从双方发生纠纷的行为看,明显属于互殴的行为,双方均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从打击的强度、双方意图、损害后果看,均无法得出被害人对邓某某有下狠手故意、而邓某某处于自卫予以致命一击的防卫性质。故邓某某不存在防卫行为;关于被害人死因的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程序并没有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依据正确、科学,由在案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可知,被害人被及时送医治疗,并不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的问题,被害人送医抢救及鉴定过程中所见其他病症情况,不存在足以中断邓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形。综上,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要求调取在侦查阶段对邓某某测谎的相关材料。检察员提出异议,认为测谎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测谎报告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供述真实性的参考;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属实,根据客观证据和一般常识即可以判断,测谎报告对定罪量刑起不到任何作用。故调取并无必要。本院采纳检察员的意见,对上述申请不予支持。检察员、上诉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刑事判决书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以及邓某某主动到案等具体情节,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关于邓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过错、死亡原因存疑、其行为系正当防卫、有自首情节以及量刑过重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明,邓某某与被害人因相邻房屋滴水问题发生争执时,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冲突的进一步升级,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关于打斗过程的证据目前仅有邓某某的供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的责任、双方所持工具、伤害后果等客观情节,在双方实施互相侵害行为的情况下,邓某某持铁锹击打被害人,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邓某某的伤害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死亡原因存疑并没有事实上的依据;邓某某虽能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其到案后并没有即时如实交代持械击打被害人的主要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应满足“投案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条件,故对邓某某不能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已对邓某某所具有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充分予以考虑,现要求再予从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邓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在案扣押的物品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邓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小洁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齐亚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卓

书记员  李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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