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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10-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终11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30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四平市,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宁灿祥,北京市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五日作出(2020)京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某,听取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以及刘某某成年近亲属李玲玲、辩护人宁灿祥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2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东海洪村西兴一街4号107室其暂住地内,为制止被害人许某1(女,殁年87岁,与被告人系祖孙关系)吵闹,采取将毛巾塞入许某1嘴内并使用木棍向嘴内捅杵毛巾等方式,致被害人许某1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许某1符合被他人外力作用,异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刘某某诊断为双相障碍,2019年2月15日21时许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躁狂状态,受疾病影响辨认、控制能力受损,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

被害人许某1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租的房子。2019年2月15日21时许,我正在吉林省四平市老家,我的大女儿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姥走了。我第一感觉以为我妈走丢了,我就问怎么走了,刘某某在电话里说她失手把她姥姥弄死了。我就问她怎么回事,刘某某就给我讲了她失手把她姥姥弄死的过程。说完之后,我女儿告诉我她要见我一面,然后去自首。我就赶紧改签火车票,改签完火车票以后,我立刻给我女儿回了一个电话,让她赶紧做人工呼吸,赶紧送医院。我女儿告诉我她姥姥救不过来了,二十分钟以前她已经做过人工呼吸了。我就告诉她等着我,我马上回北京。挂完电话以后,我带着我的小女儿李某2乘坐了2019年2月16日2时47分发车的从四平到北京K10**次火车。2019年2月16日18时许,我从四平赶到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我租的房子里,见到了我的大女儿刘某某。见到刘某某以后,刘某某抱着我哭,说她不是故意的,我就安慰她,然后我让刘某某跟着我一起去我妈那屋看看。我进到我妈那屋以后,看到我妈躺在床上,穿着一身白色的秋衣秋裤。后来刘某某告诉我,出了事情以后,刘某某给我妈擦洗了身体,换的这套秋衣秋裤。我看过我妈以后,我就跟我女儿一起回到了我女儿刘某某的房间。回到刘某某房间以后,刘某某就说她现在就要自首,我就告诉她等家里亲戚到了以后再自首吧,不然没法处理。后来刘某某就急了,我担心她犯病,我就让我的小女儿刘诗萌陪她住,我自己出去找了一个宾馆住。到了宾馆以后,我给我的二哥李景华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我妈去世的消息,让他们快点来,我不知道怎么处理。到了2019年2月17日早上8时许,我去了东海洪村的村委会,想让村委会给开个死亡证明,好办理后事。村委会的人告诉我他们开不了,得让医院开,我就打了“120”。打完“120”以后,我回家找到我女儿刘某某,发现刘某某在我母亲的屋里,她把门反锁着。我告诉她“120”的医生到了,刘某某说要给姥姥洗洗头、剪剪手指甲和脚趾甲,没有弄完谁都不能进来。我就跟“120”的医生在门口等着。后来,刘某某把门打开走了出去,回到了她自己的房间,我就听见她拨了“110”报警自首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我家,把我们带到了公安机关。刘某某告诉我,她姥姥一直闹腾,她就把她姥姥推进了厨房,结果她姥姥一直拍厨房的门,刘某某就急了,就把她姥姥的手绑起来,然后用胶带封住了她姥姥的嘴,在这个过程中,刘某某发现情况不对,就赶紧给她姥姥做了五分钟人工呼吸,结果没有反应,她的姥姥就死了。我租住的房屋进门是客厅和卧室,后面有一个隔断,隔断后面是厨房和卫生间。刘某某有精神疾病。吉林省脑科精神病院诊断她为精神分裂症,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她为双向情感障碍症。刘某某有吉林省残联发的精神分裂残疾证。因为刘某某有精神疾病,她对包括许某1在内的人都是时好时坏。我看见过刘某某打过许某1的手,刘某某给我说过她掐了许某1的脸。我问她为什么打她姥姥,她说也不想这样,就是控制不住,她姥姥太闹腾,她心理烦躁。刘某某还说以后别让她看姥姥了。刘某某没有得病以前,性格很好,得病以后就变的喜怒无常。医生不建议我们跟她一起住,我们就分开住了一段时间。这次搬到一起住是因为刘某某跟我说她太孤独了,我就可怜她,所以在2019年元旦过后,才允许她跟我们一起住的,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许某1有老年疾呆症、心脏病、糖尿病,还有经常吃止疼药产生的止疼药依赖症。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我姐姐给我妈打电话,我听到我姐姐刘某某说把姥姥许某1弄死了。后来我跟着我妈一起来北京,我姐姐给我妈说话时我就在旁边。我姐打“110”自首的时候,我也在旁边。2019年2月15日21时许,我在吉林省四平市的老家跟我的母亲李某1一起给我办理身份证。我听到我姐姐刘某某给我妈打电话,在电话里我姐告诉我妈说我姥姥去世了,具体内容我没有听清楚。我就跟着我妈一起乘火车赶回了北京。2019年2月16日18时许,我跟着我妈到了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我妈租的房子里。到了房子里以后,我姐就告诉我妈姥姥这几天太闹腾了,她就把我姥姥锁在屋子里,后来我姥姥一直拍门,我姐就很烦闷,就用绳子绑住我姥姥,后来我姥姥还是大喊大叫,我姐姐就用东西堵我姥姥的嘴,后来我姥姥挣脱了,我姐就用一个木棍架在我姥姥的身后,在这个过程中,我姥姥的脸部着地,在挣扎的过程中堵着嘴的东西把鼻子也堵上了,我姥姥就窒息了。我姐说她赶紧给我姥姥做人工呼吸,但是没有起到作用,我姥姥就死了。我听见姐姐刘某某说是用胶带堵的姥姥的嘴。我问过我妈,我姐姐刘某某有双向情感障碍躁郁症,我见她平时吃药。我没有看见过刘某某打姥姥许某1。刘某某为人强势,耐心差,是个急性子人。我姐姐是一两个月前搬过来跟我们一起住的,我们租了两个房间,我姥姥自己住一间,我跟我妈、我姐,每天轮流出一个人跟我姥姥住一个屋照看她。我姥姥有老年痴呆症、高血糖,她平时吃药,但我不知道是什么药。2019年2月16日晚,我跟我姐姐刘某某一起住的,我妈出去住了,当天晚上我们一起住的时候,姐姐把她的银行卡给了我,还把密码告诉了我,说她以后帮不上什么忙了,多靠靠亲戚朋友。

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许某1是我母亲,我家还有我姐姐李利华,弟弟李景华,妹妹李某1。许某1生前有糖尿病和哮喘等疾病,还患有老年痴呆。2018年4月前,许某1在我家由我来照顾,之后我妹妹李某1把她接到北京住了。她在北京与李某1和李某1的女儿刘某某在一起。我听说刘某某平时对我母亲照顾得还是不错的,但刘某某有精神病,犯起病来就不好说了。之前,我母亲在四平我家时,刘某某去我家呆着,我发现刘某某犯病了骂她姥姥,我当时就挺不高兴的,就让李某1把刘某某接回去了。刘某某具体什么病我不清楚,生病后我就没怎么跟她接触过。我是2019年2月17日凌晨0点左右听我妹妹李某1说的,老人是什么时间死的我不清楚,当时就听说是我母亲没了,但具体什么原因我不清楚。我从四平来到北京之后,李某1跟我说是刘某某把我母亲害死了,具体的过程我也没细了解。

4.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我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西兴一街4号当二房东。107房间住户的老母亲死了,时间是2019年2月17日10时许。我从杨某的手中承包了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西兴一街4号的住房,这个住房总共2层、19间房,承租期限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止,第一年租金为15万元,已经支付,第二年以后的租金为17万元,第二年的租金也已经支付给杨某。107房间的住卢叫李某1,是个女的,不到五十岁,她和她的老母亲一起住107房间,是从2018年12月18日开始入住,租期到2019年3月17日止。2019年1月中旬,李某1的两个女儿过来了,住在**。每间房月租金是900元。107房间的位置是一进大门右手边第一个房间,挨着107房间就是106房间。107房间大约20平米,里边有一张床、一个电脑桌、一个大衣柜、一个吸烟机、一个空调,屋里有一个厕所。106房间和107房间是一样的。2019年2月17日10时许,我当时在俸伯,我的合伙人张勇告诉我承租的院里死人了,然后我就赶回去了。后来应该是死者的外孙女报的警,过一会警察就到了。具体怎么死亡的我也不清楚,我也没看到这个死者。死者是一个老太太,八十多岁,吉林省人,和她女儿李某1一起住107房。我最近一次看到死者是春节之前了,我也是才从老家回来。死者有老年痴呆,身体状况不是特别好,有时候自己出去找不到家。死者与其家人无矛盾。106房间的两个女孩是李某1的女儿,死者是李某1的母亲,两个女孩是死者的外孙女。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我不知道老太太什么时间死的。地点是在顺义区南法信地区东海洪村西兴一街**,具体哪个出租屋我不清楚,我把这个出租公寓全部租给了闫某。闫某大概35岁左右,是东北人。具体是哪儿的我不清楚,身高大概1.6米,中等身材。当时我在东海洪村我现在的居住处,闫某给我打电话说出租屋有一个老太太出事了,让我到公寓去一趟,于是我就到公寓去了。到那后我听说是一个老太太死了,我也没有见到那名老太太,后来我就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了。该公寓位置是东海洪村西兴一街4号,门朝北开,为二层小楼,里面有21间房。我就是将该公寓合伙租给闫某的房主。

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我在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一公寓居住,我住在207房间。2009年2月16日我自己打扫卫生,大概到了20点左右,然后我又跟孩子们在房间里吃饭,大约22点多就睡着了。106是一个女的居住,107住着老太太,她俩是母女,没矛盾,感情挺好的。我没有听到107室传出开门打斗的声音。我回家的时候看到104和206室家中还亮着灯,应该有人在家,其他房间都是关着灯的。没有发生过扰民的情况。

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我在东海洪村现在的地方租住,我在201房间,每月房租700元,水费、电费、卫生费自己来交。2018年6月份我来的时候是在顺义打工,在工地上干过,也在其他地方当过洗碗工。2019年1月25日我租住了现在住的201房间,但这个院子的门牌号我不清楚。在2月16日白天我就一直在房间里,白天没出过院子,晚上也一直在房间里。其实最近一段时间我基本上都没有出过房间,也就是买点菜或者是去厕所,其余的时间都是在房间里看手机玩游戏。我听说隔壁有人死了,我没有发现也没有听到什么事情。

8.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明:许某1是我大姐,我在家排行老小,我是她的老兄弟。她的年纪大概是88岁,身高150厘米左右,身体较瘦,身体不太好,患有糖尿病,心脏也不好,还有老年痴呆,有时候连我都不认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长期照顾。她现在就是跟闺女一起生活,闺女李丽敏及其家人日常照顾。我大姐去世了。2019年2月17日凌晨零时许,我接到外甥李景华电话,他说他母亲去世了,让我先过去,他在外地,也尽快往北京赶。我上午10时许赶到大姐暂住地顺义的公寓。2019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我到了她的暂住地,我外甥女李丽敏接到我们后就去村委会询问开证明的事,然后李某1打了“120”,我的意思是抢救一下,万一能救过来最好,一会儿“120”急救车就到了,我跟“120”医生一起进屋,后来医生说人已经没了。我是跟医生一起进去的,一进门就是一张床房,里面东西我都没注意,我看见我大姐仰面躺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子。医生进去后为了检查,他们把被子掀开了,上身穿着白色T恤,下身穿的好像也是灰白色的裤子,脸上好像是有磕碰过的痕迹,其他我没看清。这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就不让我们进了。现场有我外甥女李丽敏,还有她的两个孩子,我都不知道叫什么。我到现场后李某1就跟我说老太太去世了,她跟我说是病死的,其他的没多说。

9.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我暂住的公寓位于南法信镇东海村的一幢2层小楼,我租住的房间位于一层,房间号是104号,在这租住了有一个半月的时间,就我一个人住。107房间也是一层,正好在我房间对门中间隔着一个天井。我只知道107号房间内住着一个老太太,没说过话,偶尔打个招呼,有时候老太太腿脚不好,进公寓都有台阶,我还扶过他。老太太80岁的样子,听说话口音是东北人,身高大概150厘米左右,体型较瘦,中长发,白色头发,腿脚不好,拄一根拐棍,背总是弯着,我只看见老太太一个人居住,见她女儿的时候是从她屋里出来。2019年2月15日晚上,大概是晚上19时30分许,我就躺在床上玩手机,一个小时后我就睡着了,半夜醒过一两次,但是也都又睡着了,然后一直睡到2019年2月16日才起来。我感觉老太太脑子不太正常,可能由于年纪大了的原因,具体我也不知道。

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我出过一次现场,在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是一个女的报的警,身份不明。指控中心通知我们说是昏迷呼吸困难的病人,当时有一个自称是病人女儿的人带着我们去的现场。我们到了之后,病人家属称病人在一个房间里,但当时房门打不开,叫了半天,当时病人的二女儿说病人的外孙女在房间里给病人洗头、剪指甲,所以没有开门。我们到现场大概是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等了五分钟左右,病人的外孙女把门打开了。我们进去给病人做了心电图,发现病人已无生命体征,心电图显示已无心跳,判断病人已经死亡,心电图大概是10时44分做的。家属提供的信息叫徐亚琴,说年龄是87到88岁,具体情况不清楚。病人平躺在房屋的一张床上,盖着被子、面部、眼周、脸部都有淤青,左手有淤青,没有发现流血情况。当时病人身体僵硬,摸到前胸位已经没有体温了。感觉病人已经死亡了一段时间,但具体病人的死亡原因和时间我说不好。病人的女儿说病人的外孙女在屋里给病人洗头和剪头发,这个情况我没有见到。我看见病人的时候,她的头发没有湿,指甲情况没有注意,别的异常就没有了。

11.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我在东海洪村一街租房住,房间是102号,房东是严亮,合同是2019年1月1日签的,1月6、7号我回老家了,今天刚回来。我不认识106、107房间的租户。

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我现住在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无名公寓206室。107室住着一个老太太,大概见过两三次,说过一次话。106室不知道,但是知道老太太有一个女儿,不知道是否住在106室。感觉他们的感情没什么问题,我跟他们接触不多,具体不清楚。老太太大概70来岁,身体略微佝偻,1.5米左右,体型比较瘦,老太太突然有一天跟我说过一次话,我感觉老太太脑子有问题,不像正常人。没有听到106和107室发生过争吵的声音。2019年2月15日我下班后回到了206室住,大概19、20时许,具体不清楚了。回家之后我就开始玩游戏,没有发现106和107室有异常,也没有听到106室和107是有异常声音,感觉和平常一样,但是我在玩游戏的过程中,我听到隔壁207房东是有开门声,听声音是房东一家回来了,然后23时许我就睡觉了。没有看到陌生人来公寓。

1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秀玲商店是我们家开的。经常来我们家商店的一个老太太去世了,是在今年2月份,老太太姓名不详,八十多岁,身高1米5左右,体态较瘦,东北口音,当时暂住在我们家不远的公寓里,2018年年底左右住的。老太太有时候会来我们商店买东西,有时候来我们商店取暖,还有时候在我们商店里脱裤子小便。当时也是进商店来就瞎转悠,让她走,她也不走,后来我还跟老太太的闺女说了,让家里人看着点,省的老太太出事。老太太平时在大街上也大小便,估计老太太脑子不正常,而且老太太特别能说,每次来商店都是说一堆话,让人听着不舒服。

14.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明:我是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我听说今年2月份村里一个老太太死亡了。我记得是2019年2月份,当时我在村委会内工作,来了两三个人,自称是在杨某家租房的人,说是家里的老太太死了,到村委会来想给老太太开死亡证明,我就知道这个老太太死了。家属应该是让村委会来证明老太太是正常自然死亡,但是我们不了解情况,他们又是流动人员,所以我们村委会没有办法给他开证明。我记得有两三个人,有男有女,好像说是老太太的儿女,具体情况不太清楚。那些人看着都有五六十岁,没有说老太太是怎么死的。

15.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2019年2月17日出具的xxxx0043号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案发现场照片证明:

现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东海洪村西兴一街4号107室。西兴一街4号为二层楼房结构,院门朝北,为双扇内开门。楼内一层和二层均为出租房。其中一层靠北侧由东向西一次为109室、108室、107室和106室。

中心现场位于107室内,107室南侧由西向东依次摆放有晾衣架和自行车。晾衣架上可见一根晾衣杆。107室门朝南,为单扇内开门。进门为卧室,卧室南北长5.50米,东西长2.5米,高2.70米。卧室内靠东墙下由南向北依次摆放有轮椅、储物架和垃圾桶。靠北墙下摆放有储物架,该储物架内东数第二列上数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未见木架。在该储物架顶上有一把钳子(实物提取)和一把红色剪刀(实物提取并提取棉签拭子送检)。该储物架南侧地面上由西向东依次摆放有两个塑料盆。靠西侧的塑料盆内可见衣物,靠东侧的塑料盆内可见水和毛巾,卧室内靠西墙下由北向南依次摆放有双人床、单人床、桌子和衣柜,在双人床上有1具尸体,尸体上盖有被子,尸体头朝西,脚朝东,呈仰卧状,头部距西墙0.3米,距南墙3.85米,上身穿白色秋衣,下身穿白色秋裤,脚穿浅蓝色袜子,尸体身下有被子,在该被子上靠西侧有一个假牙(实物提取),在该被子下靠南侧有一根木棍(实物提取,标记为木棍3),在单人床下靠东南侧地面上有一双蓝色运动鞋(实物提取),运动鞋上未见鞋带,衣柜长0.7米,宽0.53米,高1.9米。距南墙0.68米,衣柜柜顶上堆放有一把黑色剪刀(实物提取,并提取棉签拭子)。两根鞋带(实物提取,分别标记为鞋带1和鞋带2,并分别提取粘取物送检),一个蓝色衣架(实物提取,并提取棉签拭子送检)、一个紫色衣架(实物提取,并提取棉签拭子送检),两根木棍(实物提取分别标记为木棍1和木棍2,分别提取棉签拭子送检),一根金属杆(实物提取并提取棉签拭子送检),一个木架(实物提取,并提取粘取物送检)。一个床单(实物提取),两个胶带轴(实物提取分别记为衣柜上胶带轴1和衣柜上胶带轴2,并分别提取棉签拭子送检)一个蓝色毛巾(在蓝色毛巾上发现血迹,实物提取,并送检并提取该毛巾粘取物送检)、一个粉色毛巾,(实物提取,并提取粘取物送检),一个黑色布袋,(实物提取,并提取粘取物送检),和一团胶带(实物提取,胶带上有血迹,并提取粘取物送检;胶带上有两枚指纹,分别标记为胶带上指纹1和胶带上指纹2),在衣柜东侧摆放有一张桌子,该桌子上有一个胶带轴(实物提取,并提取粘取物送检)。卧室内靠南墙下由西向东依次摆放有冰箱和储物架。

卧室北侧由东向西依次为厨房和卫生间,厨房内门朝南为双扇推拉门,厨房内靠东,墙下由南向北,依次摆放有储物箱和橱柜靠北墙下为水池,卫生间门朝东,为双扇推拉门。卫生间内靠北,墙下由东向西依次为水池和马桶,水池南侧摆放有洗衣机,洗衣机上有一件睡衣(实物提取)。

勘查完毕,未发现有其他痕迹物证。

16.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3月15日出具的SY2019BL0039号鉴定书证明:

(一)尸表检验

死者为女性。颈部戴黄色方形塑封护身符。上身穿白色秋衣,下身穿白色秋裤、白色内裤,双足穿浅蓝色布袜。

尸体长142厘米,发育正常,体态中等。尸斑呈暗紫红色,显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重压不褪色。尸僵存在于全身诸关节,程度弱。

头面部:蓄花白色头发,发长约12厘米。顶部左侧可见头皮肿胀1处,范围5.0厘米×5.0厘米。顶部右侧可见片状头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9.0厘来×8.5厘米,伤周头皮伴淡黄色改变。额顶部正中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6.0厘米×3.5厘米;其前下方伴有条片状擦伤1处,大小为2.0厘米×0.6厘米。额顶部右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3.5厘米×1.5厘米。左侧眉弓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3.5厘米×1.0厘米。左下眼睑可见片状出血。左侧面颊部可见大片状皮下出血,范围为10.0厘米×7.5厘米。右侧眉弓外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5.0厘米×4.5厘米,其间伴有小片状皮肤擦伤1处,大小为0.8厘米×0.5厘米。右侧面颊部可见大片状皮下出血,范围为6.5厘米×3.5厘米。下颌部右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大小为5.0厘米×3.5厘米。左眼睑结膜及右下眼睑结膜苍白,右上眼睑结膜淤血,角膜重度混浊,瞳孔不可透视。口唇粘膜轻度风干,上唇粘膜可见点状出血,下唇粘膜可见散在点状出血及破损,舌尖位置正常。舌体腭面正中粘膜下可见片状出血。舌系带根部可见裂创1处,长度为1.0厘米,创周软组织伴出血。硬腭正中偏左克见小片状粘膜出血。上假牙脱落卡于口腔深部咽喉处(取出困难)。鼻腔及双侧外耳道均未见异常。

颈项部:未见损伤。

躯干部:左肩部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3.0厘米×2.5厘米。上胸部可见散在片状皮下出血,范围为9.0厘米×4.5厘米。腰部可见散在片状皮下出血,范围为18.0厘米×13.0厘米,其间皮肤伴有淡黄色改变。右髂部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2.5厘米×2.5厘米。左臀部可见点片状表皮剥脱1处,大小为0.3厘米×0.3厘米。

四肢部:左肘部内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4.5厘米×1.5厘米。左前臂屈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2处,大小分别2.2厘米×2.2厘米、1.5厘米×1.5厘米。左前臂下段背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3.5厘米×1.5厘来。左腕背侧及左手背可见广泛皮下出血,范围为15.0厘米×10.0厘米。右肘部内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3.0厘米×2.0厘米。右腕背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3.0厘米×2.5厘米。右手背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范围为10.0厘米×7.5厘米。左膝部内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2处,大小分别为2.5厘米×1.0厘米及1.0厘米×1.0厘米。右大腿中段前外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范围为8.0厘米×6.5厘米。右膝下方可见片状皮下出血2处,大小分别为2.5厘米×1.5厘米及1.5厘来×1.0厘米。右膝部外下方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大小为2.5厘米×1.8厘米。右外踝可见点片状表皮剥脱1处,大小为0.6厘米×0.3厘米。

会阴部:未见损伤。

(二)解剖检验

头部:额、顶部可见广泛头皮下出血。双侧颞肌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完整,硬脑膜外、下均未见出血。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组织淤血水肿明显,未见损伤,脑组织重1200克。颅底未见骨折。

颈项部:颈、项部皮下、肌肉等软组织未见出血。切开下颌部软组织,可见假牙完全覆盖喉室入口,舌根部软腭、咽后壁软组织可见片状出血多处。喉室粘膜未见出血点,会厌粘膜可见少量点状出血。左侧舌骨大角可见骨折,骨折周围软组织未见出血,环状软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分叉处可见大量白色粘液状泡沫样液体,食管通畅。推前筋膜可见小片状出血。颈髓未见损伤。

胸腹部:胸骨未见骨折。左胸前壁第3-5肋骨可见不完全性骨折,肋间肌未见明显出血,右胸前壁第2-7肋骨可见多发骨折,其中第6、7肋骨骨折伴少量肋间肌出血。双侧胸腔未见积液。心包完整,心包腔未见异常积液,心脏重314克,心血暗红色流动状。心内、外膜未见出血点,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轻度狭窄。双肺被膜完整,左肺重330克,叶间裂可见散在点状出血;右肺重416克,叶间裂及下叶膈面可见较多出血(斑)点。腹腔未见异常积液。各脏器原位,未见损伤,呈淤血貌。肝脏重928克,脾脏重88克,左肾重118克,右肾重120克,胰腺重90克,被膜下可见片状出血。胃内可见少量褐色水样物,量约60亳升,胃粘膜可见密集出血点。

背部:右肩背深部肌肉可见片状出血。

(三)组织病理学检验

1、显微镜下所见

脑: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及异常渗出,小血管扩张淤血。蛛网膜下腔及脑实质内小动脉硬化明显。大脑神经元周及小血管周间隙扩大。右侧丘脑实质内大片状出血。海马区脑组织软化坏死,海马细胞嗜酸变性,个别细胞固缩凋零。脑干大量淀粉小体沉积,未见挫伤出血。小脑普肯野氏细胞嗜酸变性。

心脏: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管壁钙化,管腔狭窄约II°。局部心肌排列紊乱。心肌各部未见急、慢性心肌梗死之改变。心肌间质未见异常沉积及炎细胞浸润。右心室脂肪细胞浸润。

肺脏:肺胸膜增厚,纤维组织及毛细血管增生,可见较多淋巴细胞浸润,淋巴滤泡形成。局部肺间质纤维化,部分细、小支气管管腔及周围肺泡内可见较多中性粒细胞聚集。少数肺泡水肿,大面积肺泡萎限,伴灶性肺气肿形成。肺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

肝脏:未见异常。

脾脏:脾窦淤血明显。脾被膜轻度增厚,脾小体未见异常,中央及周边小动脉硬化。

肾脏:间质小动脉硬化,个别肾小管扩张,实质内可见小囊肿形成。肾小管广泛自溶。被膜灶性出血。

胰腺:自溶。

脊髓:未见挫伤。

胃壁:粘膜层多灶性出血,粘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

2、病理诊断

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硬化,右心室脂肪浸润;右侧丘脑出血,海马软化坏死,脑水肿;陈旧性肺胸膜炎,轻度支气管肺炎;胃粘膜灶性出血;脑、肺、脾、胃壁等多器官淤血。

(四)X线检验

双手及手腕未见骨折。

(五)提取检材及处理

1、提取死者许某1血样、左乳头拭子、右乳头拭子、口周拭子、双颊拭子、颈部拭子、口唇粘膜拭子、左手指甲拭子、右手指甲拭子、左手腕拭子、右手腕拭子、左脚腕拭子、右脚腕拭子、上衣粘取物、下衣粘取物、阴棉拭子、肛棉拭子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检验室进行DNA检验。

2、提取死者许某1心血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毒品检验室进行乙醇及催眠镇静药检验。

(六)相关检验结果

1、生物物证检验结果:生物物证检验结果由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室直接向顺义公安分局出具检验报告。

2、毒物检验结果:据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9DW0388)述,在所送许某1的心血中未检出乙醇;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催眠镇静药。

论证

根据上述检验所见,许某1头面部、躯干部及四肢可见多发软组织损伤,以头面部及双手背为重,此种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的特点,手拳、钝器打击、磕碰等钝性外力作用均可形成,其损伤程度较轻,不致命。双侧肋骨可见多发多段骨折,生活反应不明显,死后钝性外力作用于(如按压)胸部可以形成。其口唇粘膜可见破损出血,硬腭可见小片状出血,舌系带撕裂出血,上假牙脱落卡于口腔深部咽喉处(取出困难),舌根部软腭、咽后壁软组织可见片状出血多处,根据上述损伤特点,结合头面部及四肢损伤情况综合分析,符合他人外力作用(如用异物堵塞口腔)所致。

根据上述损伤检验及病理组织学镜下检验情况,结合尸斑重、会厌粘膜点状出血、双肺被膜下散在出血斑点、胃粘膜密集点状出血、胰腺被膜下片状出血、气管内白色泡沫样液体、多脏器淤血貌、心血暗红色流动状等机械性窒息征象综合分析,其死因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综上所述,许某1符合被他人外力作用,异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鉴定意见:许某1符合被他人外力作用,异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7.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2月20日出具的SY2019LC0010号鉴定书证明:

检验所见:伤者神清,语利,自动体位,查体合作。腰部可见皮肤划伤1处,长度为0.5米。右手腕背侧可见皮肤划伤1处,长度为0.5厘米。其余部位未见损伤。

论证:根据案情、现有材料及检查所见,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a)条之规定不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18.2019年3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3月5日出具的2019WZ1102号鉴定书证明:

鉴定意见

送检的01(衣柜上蓝色毛巾血迹)、02(胶带上血迹)、25(许某1口唇粘膜拭子)、26(许某1颈部拭子)、28(许某1口周拭子)、42(胶带)、52(胶带6)、53(胶带5)、56(胶带2)号检材中检出STR分型,与许某1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62×1018。

送检的05(黑色布袋粘取物)、07(鞋带1粘取物)、10(衣柜上蓝色毛巾粘取物)、11(衣柜上粉色毛巾粘取物)、13-15(金属杆拭子、衣柜上胶带轴2拭子、衣柜上胶带轴1拭子)、24(许某1左手指甲拭子)、33(木棍1拭子)、37-41(衣柜上床单、衣柜上蓝色毛巾、衣柜上粉色毛巾、鞋带2、鞋带1)、43(木棍3)、44(红色剪刀)、47-49(衣柜上木架、金属杆、黑色剪刀)、54(胶带4).55(胶带3)、57号(胶带1)检材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均不排除包含许某1的DNA;送检的16(刘某某右手指甲拭子)、17号(刘某某左手指甲拭子)检材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均不排除包含刘某某的DNA;送检的32(红色剪刀拭子)号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李某2的DNA;送检的06(鞋带2粘取物)、46号(木棍1)检材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均不排除包含许某1、李某1的DNA;送检的12号(衣柜上木架粘取物)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许某1、李某2的DNA;送检的30号(桌子上胶带轴拭子)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许某1、李某1、李某2的DNA;送检的45号(木棍2)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许某1、刘某某的DNA。

1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8月31日出具编号:2019WZ1102-1补充鉴定书证明:不排除许某1是李某1的生物学母亲。

20.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2月26日出具的京顺公司鉴(指)字[2019]第11号手印鉴定书证明:2019年2月17日刘某某报警称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东海洪村西兴一街4号107室内将其姥姥许某1捂死。1、检材一案件现场胶带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与嫌疑人刘某某右手中指指纹样本是同一人所遗留;2、检材二案件现场胶带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与嫌疑人刘某某右手中指指纹样本是同一人所遗留。

21.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8月15日出具的京公监管司鉴[2019]精鉴字第203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刘某某诊断为双相障碍,2019年2月15日21时许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躁狂状态,受疾病影响辨认、控制能力受损,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2.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8月15日出具的京公监管司鉴[2019]精鉴字第204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刘某某诊断为双相障碍,2019年2月15日21时许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躁狂状态,经治疗缓解,目前为有受审能力。

23.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出具的“110”接警单和受案登记表证明:2019年2月17日1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接刘某某“110”报警自首,称2月16日晚九点半,用毛巾将姥姥捂死。2019年2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对刘某某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

24.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破案报告和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2月17日11时许,我所接刘某某“110”报警投案,民警到现场后经了解,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2月15日21时许,在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西兴一街4号一出租屋内,用毛巾胶带等物将许某1杀害。2019年2月17日11时23分将投案的刘某某控制。在到案过程中刘某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25.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延长拘留手续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等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等情况。

26.四平市公安局地直派出所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劣迹证明和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李景华提供的火化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害人许某1的身份户籍信息、死亡及已火化等情况。

27.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及四平市公安局地直派出所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劣迹证明:刘某某被羁押后的体貌特征及其户籍、无前科劣迹等情况。

28.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依法调取的“120”电话记录、心电图证明:2019年2月17日10时8分“120”接1850×××****电话称患者许某1昏迷、呼吸困难,急危重,后“120”急救人员到场后被害人许某1已经死亡等情况。

29.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的手机、裤子照片证明:2019年2月17日,侦查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西兴一街4号一出租房内依法扣押刘某某手机一部、灰色长裤一条。

30.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2月17日,侦查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西兴一街4号一出租房内依法扣押钳子、红色剪刀、假牙、木棍1、木棍2、木棍3、蓝色运动鞋无鞋带一双、黑色剪刀、鞋带1、鞋带2、蓝色衣架、紫色衣架、金属杆一个、木架、布料床单、衣柜上胶带轴1、衣柜上胶带轴2、蓝色毛巾、粉色毛巾、黑色布袋、胶带、桌子上胶带轴、睡衣的情况。

31.证人李某1提供的自己所乘坐2019年2月16日2时47分从四平开往北京的k1024次列车车票一张(照片)及公安机关调取的李某2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国内旅客详细信息证明:2019年2月13日至15日,李某1带李某2去吉林省四平市办理身份证及本案发生又返回北京等情况。

32.证人李某1提供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2019年2月2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刘某某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

33.证人李某1提供的吉林省脑科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书(复印件)、病情介绍(复印件)证明:2012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入院治疗,诊断病症为精神分裂症,因病情明显好转,2012年10月1日出院等情况。

34.证人闫某提供的金成公寓房屋租赁协议证明:李某1与闫某签订租房协议,出租方为闫某,承租方为李某1,约定金成公寓107房间由李某1居住。租期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等情况。

35.证人闫某提供的租赁合同、杨某收据证明:杨某与闫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南法信镇东海洪村内的400平米、2层、19间房屋租予闫某,租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等情况。

36.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调取的刘某某所使用135××××****手机号码通话记录证明:该号码于2019年2月15日22:50:14,22:51:12,2019年2月16日0:41:18,1:41:18分四次与185××××6092号码通话,其中0:41:18通话55分钟;于2019年2月17日10:59:49与10110通话11秒,于2019年2月17日11:00:13与10110通话3分15秒。

37.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调取的李某1所使用185××××****手机号码通话记录证明:该号码2019年2月15日22:50:14,22:51:12,2019年2月16日0:41:18,1:41:18,分四次与135××××0674号码通话,其中0:41:18通话55分钟;该号码曾于2009年2月17日10:07:14呼叫120,通话时长2分25秒。

38.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2019年9月5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9年2月17日,侦查人员在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对刘某某的右手指甲进行棉签提取,标记为“刘某某右手指甲拭子”、对刘某某的左手指甲进行棉签提取,标记为“刘某某左手指甲拭子”。2019年2月25日,在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侦支队对衣柜顶上的胶带进行棉签提取,分别标记为胶带1、胶带2、胶带3、胶带4、胶带5、胶带6。

39.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2019年9月12日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刘某某的血样由侦查人员在顺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对其进行采取,许某1的血样是我队工作人员在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西兴一街4号其暂住处内进行采取,李某1、李某2的血样是我队工作人员在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内进行采取。

40.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2019年4月26日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刘某某对许某1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申请对许某1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经我队工作人员将刘某某的申请理由向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提供,该中心回复称刘某某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侦查人员明确告知刘某某不再对许某1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41.李某1、李景华、李某3、李丽华、侯丽萍分别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许某1近亲属不主张刘某某予以赔偿及对刘某某予以谅解等情况。

4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书证明:刘某某在本案中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自首行为,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等。

4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2019年1月24日左右,我从房山暂住地来顺义东海洪村现在的暂住地,找我母亲过年,然后再跟她商量一下以后工作的问题。我来了以后,我和我母亲还有我妹妹一起住在东海洪村,我们租住了出租房106和107号,我姥姥住在107号房间,我们三人轮流照顾我姥姥。2019年2月12日我妈带着我妹去吉林老家给我妹妹办身份证,留下我一个人照顾我姥姥。案发前秀玲超市的老板跟我说:“老太太来了,问我是不是单位,是单位就不走了。”还跟我说:“大冬天的,挺冷的,就在家呆着吧。”之前,边上的华联老板也说过我姥姥:“别总在这儿待着,万一碰着你呢。”我知道不能让她出去了,我就把她锁在屋子里了,但是她拍门总是喊。我觉得给她关起来挺可怜的,不给她关着她总是折腾我。她住107号,我住106号,她总拍门喊我,我心里特别烦,没法休息,这两天照顾她我都有体力不支了。案发当天晚上,我忘了她怎么折腾了,我也没有别的办法了,我想着用胶带把她嘴缠上,我当时就是想安静一会。我从107的杂物盒(就是鞋盒)拿出来宽胶带,她在107房间站着跟我说话,我拿胶带上去缠她嘴,从嘴到后脑勺一圈一圈的绕,绕了几圈,她就开始用手往下扯胶带,我就把她推倒在床上,她又站起来了,我就用胶带缠她双手,绑在手腕位置,往一起绑。缠完了,她就向外撑,撑开以后用双手够嘴上的胶带,我用一个木头架放在她手上,固定在她手和面部之间,但我发现不管事儿,我把木头架用胶带绑住她的脚,然后用床单把手和脚连接起来,床单长度不够,我用了一条毛巾,我发现还不行,我就从木头架上扯下来一根木棍,把木棍放在双手之间,当时双手在脑后。在这过程中她喊叫,我松了点儿,我发现一松手她还是折腾,然后我就把她的双手用力向后绕,但是我发现不管事,然后我用一根长的晾衣轩(金属)代替木头棍,但还是不管事,她还是喊叫,我就用一条毛巾往她嘴里塞,在我塞的过程中她咬我的手,我就用木架上拆下来的另一根木棍,往她嘴里杵毛巾。开始我没用力,但是我发现她总是骗我,我开始没用力绑她,她喊疼,我就松点,她总是能挣脱,这次我用木棍用力向她嘴里塞毛巾,塞完毛巾以后,我想从后面把她手脚固定起来,我怕毛巾堵住她鼻子,我特地把毛巾向下扯,确认毛巾没有堵住鼻子后,从后边把她手脚来接在一起。她当时跪在地上,屁股撅着,面部朝下,我从后边把她固定好以后发现她不反抗了,我发现事不对,赶紧把她翻过来,发现她只有出的气,没有进的气,没有鼻息。当时金属晾衣杆还在脑后,我想拿但没拿下来,把她放平,给她做人工呼吸。先是按压胸部,按第一下时候我听到她身体发出“噗通”一声闷响,我想是不是肋骨折了,我给她做了会儿人工呼吸,发现没用,我又摸她颈动脉,我可能没摸到位置,发现没有脉搏,我感觉人已经死了,抢救也救不过来了。我也没打“120”急救,然后我把这事跟我妈说了,让她赶紧回来。我说我姥姥走了,我妈妈问我怎么了,我说我想堵我姥姥嘴,她在那蹭蹭的就死了,我妈说你怎么能这样呢。我妈当天晚上就买票了,第二天晚上才到,这期间我给我姥姥换了一身衣服,她身上的衣服是脏的,换好以后放在双人床上,我当天也在她边上单人床上睡的。我妈和我妹妹到了以后,我跟她说了下情况,她看到我姥姥以后哭了。之后我跟我妈说我想自首,我姥姥因我而死,我应该承担责任。17日早上起来我就拨打“110”报警了。

我绑我姥姥的时候就是想安静一下,我感觉自己体力已经透支了。她晚上6、7点钟就睡,早上3、5点钟起来,随时叫我,还随处小便,在饭盒小便,睡觉期间总要求去厕所,我睡不了觉。我当时精神状态就是烦躁,但我感觉我有理智能控制我自己。我先用手拿着毛巾往她嘴里堵毛巾,但是她咬我的手,然后我用小棍往她嘴里顶,开始我没用力,但她总是用舌头顶出来,然后我就用小棍用力往里顶,直到顶实了,她用舌头顶不出来了,我才不顶了。我顶毛巾用的小棍长15厘米左右,前端梯形,尾端有裂痕,我用梯形那一端杵的。

姥姥嘴里边有伤,面部有伤应该是胶带勒的,眉骨有伤。我用双手按压时听到“扑嗵”一声,感觉肋骨骨折了。

我发现她死了,我就给她磕了好几个头,然后我给我妈打了一个电话。挂完电话以后我把姥姥拖到双人床上,我想毕竟是我姥姥把我从小养大,我想她走的时候干干净净,我就用毛巾蘸肥皂水,把她身上和面部擦拭干净了,然后给她换了一身新衣服,她穿的旧衣服放在衣柜里边了,给她换好衣服以后,我就开始给她念地藏经。念到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中途我在我姥姥旁边睡了一会儿,第二天早上5点以后,我回到106房间睡觉去了。我起来时已经是下午,然后我叫了一个外卖,吃完以后我就在106房间等着,我中途没有出去过,我妈晚上天黑以后回来的,回来以后我简单跟她说了一遍,她当时可能只顾着伤心没太听明白,然后我跟她说要去自首。在我自首前,我把姥姥的头洗了,把指甲盖剪了,到2月17日我打的“110”报警。

我拿木棍往姥姥嘴里杵毛巾的时候,杵到毛巾在嘴里吐不出来、一部分在嘴外边我就停了,杵的时候她就呜呜的叫,等她死了以后,我把毛巾拿出来发现她舌根有出血的痕迹,嘴唇也破损了。

她死后我才发现她双手手背有胶带勒的痕迹,已经淤青了,面部两侧脸颊也有淤青,应该是胶带勒的,两个眉骨有淤青应该是面部着地时蹭的,嘴唇有破损、舌根有出血的地方,我觉得应该是我拿小棍往嘴里杵毛巾时候造成的。

我当时穿橘黄色睡衣,下穿灰色裤子,脚穿红色拖鞋。

2012年夏末秋初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吉林的医院看病被诊断出有精神类的疾病,也接受了治疗。我是双向情感障碍,在北京安定医院诊断的,有相关病历证明。

案发后我除了跟我母亲联系还跟我同学联系过,说我出事了,想跟他们见个面,我没有告诉他们具体什么事,我只跟我母亲说了。当时人死了,我就想跟家人见个面告个别,再去投案。我当时没有将姥姥送医院是因为我算了一下,一来回要半小时,时间肯定不够,而且我觉得我们住在村里,急救车也不熟悉道路,来了也赶不上时间,人肯定就救不回来了。后来是我母亲李某1打的急救电话,急救人员来了我在给姥姥剪指甲,我想做完最后工作再让他们进来救治。

我就用毛巾堵姥姥嘴了,是她自己在地上蹭才将鼻子堵住的。我当时在她背后,用自己的腿压住她膝盖,双手系连接他的手脚的鞋带,她当时面着地,额头在地上蹭,我觉得应该是这时候她把毛巾蹭到鼻子上的,我把她翻过来的时候,毛巾堵在她的嘴和鼻子上,我没想到会造成这个后果。

我一共用了两根木棍,都是从木架上掰下来的,一根之前就是损坏的,一根是完好的。用了两条毛巾,一条是蓝色的,一条是橘黄色的,还用了三卷胶带,都是快用完的,还用了一根长的晾衣杆,金属材质的,还有一条床单,印象中是大嘴猴图案的,还有两根鞋带,黑色的布袋,缠姥姥手用的。

我杀害许某1的时候用了透明胶带、黑布袋、鞋带、床单、毛巾、木架子、不锈钢的晾衣架,还有一把红色的剪子,剪透明胶带的时候用的。透明胶带是三厘米宽左右的三卷,都快用完了,是圆筒的。黑布袋是20厘米乘以30厘米左右的手提袋,鞋带是两根灰色的鞋带,是我妹妹的鞋。床单有大嘴猴图案的,好几种颜色的。毛巾有一条是橘黄色的,还有一条是蓝色的。木架子是衣柜的一部分,大概30厘米乘以30厘米左右。不锈钢的晾衣架有两米长左右。这些鞋带、衣柜的木棍、金属杆是我用过的,还有木架、床单、橘黄色的毛巾,蓝色的毛巾,黑色的布袋都是我用过的。

2019年8月12日刘某某做亲笔供词一份:

从1月24日起,我和母亲及妹妹三人轮班照顾姥姥,我自己一班,母亲和妹妹一班。因为姥姥有老年痴呆,老搅和他人睡觉,还有糖尿病,也影响人睡觉,导致照看姥姥的人晚上只能睡2到4小时左右。我们从案发当天往前的十几个班里,每天平均只睡2到4小时,更严重的是从2月12日起母亲和妹妹回老家办妹妹的身份证,导致我三天四夜接连值班,睡眠严重不足,迫不及待了,才想到把姥姥的嘴堵上,我想休息一下再给她解开,没想到后来发生了我没有预料的死亡事件,我追悔莫及,所以通过自首来减轻罪过,希望她在天国安好。

2月15日晚,我拿一卷快用完的透明胶布绑两手腕,嘴是最先用第一圈快用完的胶布一圈圈围起来的,之后将她推倒在床上,她站起来了,因为空间狭小,我把她转移到有地暖的地上,我用一个组装衣驾放在她臂弯和嘴之间,防止他撕下胶布,其间,去拿第三圈快用完的胶布,用来绑住她的脚腕,拿一个黑色布袋绑在已经挣松的手腕,没系上。然后又找了两根鞋带,一根绑手腕,另一根连接手和脚,没有连接上。后用一床单从两脚之间的胶布穿过,一条毛巾从手腕处穿过,想把手和脚连接上,目的是让她无法撕嘴围绕的胶条,也没连上。

后我从木架上拿下一条木条,因为怕两端的钉子扎到她,钉子都被我弯折回木条了,然后把她两手臂放在后脑上,木条从两臂湾穿过,目的也是想固定不让她乱动,但不管用。这个时候她开始乱叫,我不想让她乱叫,想安静,休息一下,我用毛巾堵住她的嘴,想过一会儿再解开,刚开始堵得很轻松,她都吐出来了,后来我从木架上拿了一个小木条,用没有尖的一端往里面放毛巾,因为她咬过我的手了。

这时我在用一根衣架的长杆(此衣架为另一大架子,非小木架),放在她两臂弯里,还是放在她脑后,她则发出“呜、呜”的声音,因为她能把手移回前面,故放弃此做法,我想从后面把她两手和两脚用棍连起来,所以我把她翻了个身,之前都是坐地上和侧卧的,现在改成面部着地,双膝着地。我从后面系她手脚的鞋带,我看不见她的脸,所以当她脸在地上蹭,自己把毛巾送到鼻子上时,我在忙着系绳子,是真的没有看到,不知道,她就这样闷死了自己,而我却毫不知情。

等我系好绳子才发现她没气了,之后我给她做着不标准的人工呼吸,因为我不是专业的医务人员,人没有救回来。这时我跪下给她磕头道歉,又给我妈打电话,给她换衣服,想让她干净的走,好像用了一条白色有丹顶鹤图案的毛巾给她擦身子洗澡,给她开了电热毯。因为佛教讲人8小时后才会离开身体,人碰逝者,逝者都是有感觉的,盖上被子,我在床边跪下念地藏经给她超度,念完后我在她身旁躺下,没睡着,我知道我再没机会和她在一起了,我想多在她旁边呆一会儿,所以选择在她身边。17日,我给她洗了头、剪了手脚指甲后就自首了。

她的死,我根本没预料到,堵嘴也是因为受影视剧影响,以为会没事,只是不想让她发出声音而已。我十几天严重缺觉,变得反应迟钝,也没想到会这样,再加上她背对着我,我看不见。我从小是和姥姥一起长大的,是有感情的,没有想到她会死。我是过失杀了人,很抱歉,我不是有意的,但毕竟出了事,我选择自首承担责任,希望她在天国能原谅我。

想补充说明的是她打扰我睡觉的方式:早上3到5点左右,老年痴呆犯糊涂,以为有教会,天天开门出去,因为她开门不关门;因为自己不热,却不脱衣服;还有天还没亮不安全,不能开门,不开门她就会一直闹;踹我们的被子不让我们睡觉,晚上糖尿病尿频,不去厕所,很大声,尿在饭盒、脸盆,情况好会尿在尿盆,一夜常常吵醒我们,白天不让我们补觉,说白天睡晚上睡不着,但我们一个个真的是严重缺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某某作案时处于躁狂状态,受疾病影响辨认、控制能力受损,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及其拨打报警电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再及其无前科劣迹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故判决: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案扣押的胶带一团、黑色布袋一个、布料床单一条、灰色鞋带二根、蓝色衣架一个、紫色衣架一个、金属杆一根、木架一个、蓝色毛巾一条、粉色毛巾一条、木棍三根,依法予以没收;其他在案扣押物品,均留档备查。

刘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刘某某的成年近亲属、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原判认定罪名错误,刘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原判量刑过重,对刘某某的从轻量刑情节没有充分考虑。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刘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定性有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某某在作案过程中先后采用胶带绕封被害人嘴部、捆系手脚、向嘴内塞毛巾等方式,对87岁的患病亲属进行长时间暴力控制,还实施了以木棍向被害人嘴内捅杵毛巾、对被害人身体进行翻转致其面部朝下后再行捆系等行为,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综上,能够认定刘某某作案时对许某1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一审法院已对刘某某所具有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初犯、其近亲属表示谅解等情节充分考虑,依法对刘某某从轻判处,量刑适当。故建议驳回刘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上诉人刘某某及其成年近亲属、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刑事判决书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及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关于刘某某及其成年近亲属、辩护人所提本案定性有误以及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某对年近九旬的被害人实施了用胶带缠绕嘴部、翻转捆绑、用木棍向嘴里捅杵毛巾等一系列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虽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对于上述暴力行为的危险性确有明确认知,其主观上虽不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但明显具有放任的故意,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刘某某所具有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一审量刑时已给予充分考虑。综上,刘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成年近亲属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小洁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齐亚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卓

书记员  李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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