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
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终5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自己无罪。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证人证言、现场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能够认定你多次阻挠医院工作人员将你母亲遗体移送至太平间,因遗体在盛夏时节长时间留置在急诊留观室,致使遗体发生腐败现象,为防止未知的病原微生物扩散及流行,医院被迫封闭部分就诊区域,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认定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所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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