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你以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犯诈骗罪,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刑初72号刑事裁定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17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违反审判程序,枉法驳回申请人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自诉人必须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你以诈骗罪要求追究国瑞公司的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而根据你提交的诉状和申诉书中所述情况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国瑞公司实施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故你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所作出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是正确的。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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