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初中肄业,农民,住嘉祥县。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嘉祥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春燕,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20)鲁08刑初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在年轻时因为家庭原因烦闷饮酒过量,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经诊治有所好转。因为其妻离家、提出离婚等原因,2019年初杜某某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救治好转,后到济宁经济开发区疃里镇(原属嘉祥县)金升纸业园区一泡沫厂打工。因心情烦闷,杜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下午离职,回到其父杜某1(又叫杜宜臣)独住的家中。杜某某在其父家中,酒后用水泥砖、汤勺等器械击打其父杜某1的胸腹部、头部,还用绳子将杜某1捆绑。2019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杜某某发现其父杜某1异常。去其伯父家告知其父异常的情况,其伯父喊了杜某某之兄杜某2等人到杜某1住处,经村医检查杜某1已死亡。杜某2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一直待在现场的杜某某带走讯问。杜某某酒醒后供认将其父打死的基本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杜某4、杜某2、李某、杜某3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为生活不顺利、遇到挫折,酒后将其父亲殴打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杜某某发现其父异常后,主动去喊其亲属到现场,在其哥打电话报警后,其待在现场直至被公安人员带走,在酒醒清醒时供述了将其父打死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其系自首。其亲属要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以“其父亲身患疾病,主动要求将他砸死,一审对此未予查清”为由,提出上诉。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杜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对杜某某谅解”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杜某某年轻时因饮酒过量,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经治疗有所好转。2019年初,杜某某又因其妻子离家、提出离婚等原因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好转,后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金升纸业园区一泡沫厂打工。2019年6月20日,杜某某自称心情烦闷,从泡沫厂离职,回到其父杜某1独居的家中。次日中午,杜某某在其父家中,酒后与其父发生争执,用水泥砖、汤勺等器械击打其父杜某1的胸腹部、头部,并用绳子将杜某1捆绑。2019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杜某某发现其父杜某1身体异常,即去其伯父杜某4家告知其父异常的情况,杜某4到杜某1住处查看后随即通知杜某1的其他近亲属到现场。期间,经村医检查杜某1已死亡。后杜某某之兄杜某2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一直待在现场的杜某某带走讯问,杜某某酒醒后如实供述打死其父亲的基本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杜某4(被害人杜某1之兄)证实,其四弟杜某1家和宋山村卫生室对着,杜某1在堂屋东间搭了一个地铺,用来休息。2019年6月22日凌晨3点40分左右,杜某某跑到其家喊开大门对其说“我爹死了,凉了,凉了。”当时其还不相信,就和杜某某来到杜某1家里,看见杜某1头朝东、脚朝西、面朝南,侧躺在地铺上。杜某1下身穿一条深颜色的裤子,脚上还穿袜子,上身有没有穿衣服。其先用手摸了摸他的腿,已经凉了,又摸了摸他的胸口,还有点温乎,但已经没有心跳了。其见杜某1的胸口附近有巴掌大一片青,身体南边对着杜某1嘴的地上有一小摊血,是从嘴里还是鼻子里流出的其没看清。杜某某一个劲地说“害怕,我没招他(意思是动手打他),我没招他。”其赶紧把杜某某及其家的近门子(方言:指家族中血缘关系近的)都喊来了,杜某某说“这一顿揍是跑不了,我哥得揍我。”还是说没招他爹。过了一会,杜某某就和他爹并排躺在地铺上。后来其大侄子杜某2报了警。
杜某某最烦杜某1夫妻两个人了,杜某1的对象去世两年了,其四弟没本事,杜某某喝点酒就来缠着杜某1,还提着他父亲的名字骂,以前杜某某还动手打过他父亲。杜某某经常喝酒,不喝酒的时候和村里人说话都挺好的,只要喝了酒,谁都管不了他,有时候还拿着刀到街上蹓,邻居都害怕他。
2.杜某2(上诉人杜某某之兄)证实,2019年6月22日凌晨4时10分,其接到二伯父杜某7的电话,说其父亲死在家中客厅里了,让其回老家。其电话里问怎么回事,其二伯说可能与你二兄弟生气来,你二兄弟现在也在家里。其弟弟杜某某因为酒精依赖,精神有问题,年后就一直与其父亲闹乱子,二个月前,杜某某还打过其父亲,其想父亲的死应该与杜某某有关系。其平时住在金乡县城里,三四天回老家一次,其接到电话后,就立刻开车回宋山村了,到家是凌晨4点50分左右,当时其大伯杜某6、二伯杜某7、三伯杜某4和杜某某都在家中。杜某某一个人蹲在院子里,他看见其回来,对其说了一句“不是我的事。”其没搭理他,到堂屋客厅,见其父亲在客厅里的地铺上躺着,上身光着身子,下身穿着裤子,其摸了一下鼻子部位没气了,嘴角有点血,脖子部位有两道伤痕,胸部都紫了,就立刻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期间还喊来村医确认其父亲已死亡。其父亲身上有伤痕,平时身体也没什么疾病。
杜某某在十多年前喝酒成瘾,每天一斤多白酒,喝得精神上有了问题,情绪容易失控。七八年前,其带着杜某某去金乡县鱼山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当时诊断是酒精性躁狂症,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出院后,稍好了两三年,后又因喝酒情绪经常失控。今年4月份又严重了,其就带着他去金屯医院精神病科治疗,案发前十多天前才出院,他出院后仍然喝酒,只要见酒就喝,喝酒后情绪就狂躁失控。其父亲、母亲、爷爷、奶奶都没有精神病史,其父亲兄妹九人,其三个伯父和五叔都没有精神病史,其六叔杜宜忠有精神病,三十年前在济宁戴庄精神病医院自杀了。
3.李某(宋山村卫生室医生)证实,2019年6月22日凌晨5点多钟,杜某2到卫生室,很慌慌地喊其快点起,让其到他父亲家去看看。杜某1家就在其卫生室西边,中间隔一条南北胡同。其看到他家院门开着,杜某1的二儿子杜某某在院内蹲着,其进到他家堂屋看见在堂屋东边有个地铺,铺上乱七八糟,杜某1头朝东脚朝西仰面躺在地铺上,下身盖着破衣服,上身没穿上衣。其过去一看,杜某1瞳孔已经放大,身上还有点热乎,人已经不行了,对杜某1身上的伤情其没仔细看。后来派出所的人把杜某某带走了。
杜某某精神不大好,十几天前还在金屯精神医院住过院。杜某某头些年干过船员,现在各处打工,因为精神原因,也没大有好活干。杜某某的对象今年春天也带着孩子离开了,杜某某因此病情加重,平常他喝点酒也经常和杜某1闹乱子,周围邻居都知道。杜某某在杜某1西边隔一个胡同的地方住,有时候杜某某也到这边来吃饭。杜某某是前天晚上8点多回来的,当晚其从卫生室出来去村里看一个病号,经过杜某1家门口时,还没看见有东西,其看完病号回来,看见杜某1家大门口北边放着一个白色的塑料纺织袋,其还听见杜某1和杜某某在说话。这两天那个塑料纺织袋一直放在杜某1家大门口没动。杜某某在西边有自己的家,但这两天他都在杜某1家住。杜某1的身上和家里的味道难闻,村民都不愿意搭理他,也没别人在他家里住。他爷俩都好喝点酒,喝了酒都好撒酒疯,经常说着说着就吵起来,吵完以后就没事了。杜某某没喝酒的话还好点,只要他喝了酒,看着谁不顺眼,就找人家,和人家闹,这几日更厉害,都是拿着刀去找人家,村里人都害怕,都不愿和他搭腔。这两天他的表现都很正常,昨天上午他还到卫生室来,他的手指烫了个泡,让其给他看看,当时他说话很正常,还说要请其喝酒。杜某1平时在街上坐着,前天还看见他在街上,昨天一天没有看见出来。
4.杜某3证实,其家隔一个胡同是杜某某父亲的家,再往西两个胡同是杜某某的家。2019年6月21日下午3点多钟,杜某某到其家超市买了一瓶五元的高粱酒,和其拉呱了几句,跟正常人一样。他喜欢喝酒,前几年一直很正常,在外边打工,今年年前他媳妇和他闹离婚,回了肥城娘家,他情绪变化了,有时喝多了酒,就找附近邻居的麻烦。杜某某父亲叫杜某1,70多岁了,年轻时也喜欢喝酒,脑出血得了后遗症,行动不便,平时也不能干啥。一般杜某1每天走着从其家超市门口路过,到东边去晒太阳,来回都能见到他。前天傍晚五六点钟,其见他从其家门口路过,昨天没见他转悠。其听邻居说杜某某是前天晚上八九点钟从外边打工回家的。
5.贾某证实,杜某某大概是2019年4月份来其厂里入职,从事泡沫切割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工作了四十四天说请假去泰安看望媳妇,离开了一个月左右。大约在6月12号又回到厂里继续上班。6月17日,他告诉其心情不好、想歇几天,就住在厂里宿舍,没干活。6月20日上午,杜某某说要辞职,其就安排财务下午5点多钟给他结算了工资,共给了他2900元现金。杜某某用塑料编织袋装上行李在厂门口拦了一辆出租车离开了。
6.杜某5证实,五六年前,杜某某在村里为人很好,很大方,与街坊邻居关系很好。后来喝酒多,脑神经受到了刺激,就记仇了,喝点酒就去找与他有过节邻居的麻烦。大概是2015年杜某2送他去金乡县鱼山精神病医院治疗过,回来后没事了,就出去打工了。年前他媳妇与他闹离婚回了娘家,他喝酒更厉害,今年5月份,杜某某又犯病,在金屯医院治疗了一个月。回来后,其见过他一次,感觉正常了。其听说杜某某的六叔是在岱庄精神病医院上吊自杀的。
7.夏某(上诉人杜某某姨兄弟)证实,杜某某平时好喝酒,精神不太好,曾因精神问题就医治疗过。
(二)现场勘验笔录
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Kxxxx0023号现场勘查笔录(含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宋山村168号杜某1家,杜某1家东隔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与宋山村卫生所相邻,南邻杜某8家(空宅、无人居住),北临一条东西走向的水泥路。杜某1家房屋结构为院落式平房结构,五间堂屋。堂屋东数第三间有一房门。堂屋房门东侧靠南墙有一坐便椅,坐便椅北侧地面处有两条绳子,分别命名为绳子1和绳子2(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堂屋东侧靠东墙有四个南北排列摆放的衣柜,在北数第二个衣柜门距北墙105厘米,距离地面29.5厘米处,有一处喷溅血迹。命名为衣柜上血迹1(拍照固定后擦拭提取),距离地面123厘米处有一滴喷溅血迹,命名为衣柜上血迹2(拍照固定后擦拭提取)。衣柜西侧,靠衣柜顶堂屋北墙处有一地铺(长285厘米、宽246厘米)。地铺上方顶衣柜距离北墙155厘米处有一男性尸体(详见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头朝东,呈仰卧状态,双手压于腰背处,下肢呈微曲状态,其腹部有碎石块(拍照固定),下肢下方有一勺子把手(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尸体腰部北侧31厘米处有一砖头(拍照固定),地铺西侧有一勺子(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地铺南侧有一被褥,被褥上有一片血迹,命名为被褥上血迹(拍照固定后剪切提取)。房内西侧靠西墙有两张木桌,南侧木桌上有一电视机和一红高粱牌空酒瓶(拍照固定),电视机东侧有一黑色绳子,命名为绳子3(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
(三)鉴定意见
1.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嘉公刑鉴(尸检)字[2019]044号鉴定书证实,死者杜某1左侧额颞顶枕部头皮内下出血、水某,右额部片状皮肤擦伤,左侧颞肌局部出血,大小脑水某,双侧硬膜下少量积血及凝血块,双侧额叶、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叶局部脑组织浅表挫伤,面部多处片状皮下淤血及表皮擦伤,局部皮肤挫裂伤,口唇粘膜挫伤淤血,颈部条索状表皮擦挫伤,皮下组织及肌肉局部轻度出血。胸腹部多处片状皮下淤血、表皮擦挫伤及条状、圆弧形表皮擦划伤,皮下组织及肌肉广泛出血,胸肋骨多处骨折,局部错位,肋间肌出血,前纵隔广泛性出血;右胸腔内少量积血,左胸腔内有大量凝血块;左肺被凝血块包裹粘连,左肺下叶多处浅表挫伤,左肺根部局部撕裂。四肢多处片状皮下淤血,局部表皮擦伤。根据各处的损伤程度,结合死者心血内未检出敌敌畏、毒鼠强和安定成分、全身皮肤颜色苍黄、睑球结合膜及口唇粘膜苍白、睑球结合膜散在出血斑点、心腔及大血管内空虚、内脏苍白等尸体征象,综合分析认为杜宜臣应系胸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左额颞顶枕部大面积头皮内下出血,额面部多处皮下淤血及表皮擦挫伤,左侧颞肌局部肌肉出血,双额叶及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叶局部脑组织浅表挫伤出血,颅盖及颅底未见骨折,据其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认为符合被具有一定平面的钝性物体且有衬垫物情况下多次碰撞或者打击所致;颈部的条状表皮擦挫伤符合软质绳索类的致伤物勒压所致,左颈部片状皮下淤血、表皮擦伤及皮肤挫裂伤符合具有一定棱角且表面粗糙的钝性物体作用所致;胸部的片状表皮擦挫伤及大面积皮下淤血,并致皮下组织及肌肉广泛性出血,胸骨及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错位,前纵隔出血,左肺下叶多处浅表挫裂伤及肺根部撕裂,据其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认为符合具有一定平面且表面粗糙的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并被挤压作用所致;胸腹部的条状表皮擦划伤符合稍锐的物体擦划所致,圆弧形表皮擦挫伤符合直径12cm、边缘宽0.1cm左右的圆形致伤物打击所致;双上肢的片状皮下淤血及表皮擦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双手腕的条状皮肤压痕生活反应不明显,符合濒死期或死亡后软质绳索勒压所致。死者全身多处损伤,损伤广泛、形态多样、轻重不一,严重损伤主要集中在胸部及头部,故分析认为符合他人使用多种致伤物、采用多种致伤方式、长时间作用所致,颈部条状表皮擦挫伤呈水平环状,符合他人用软质绳索由前向后勒压所致。鉴定意见为杜某1系胸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济)公(刑)鉴(毒)字[2019]311号检验意见证实,从杜某1的心血中未检出敌敌畏、毒鼠强和安定成分;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mg/lOOmL。
3.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济)公(刑)鉴(DNA)字[2019]821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被罩上血迹、勺子顶部斑迹部分、勺子背部斑迹及绳子2、绳子3,与受害人杜某1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3.80×1017。送检的勺子把手部分、绳子1中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杜某1、杜某某的DNA分型。
4.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鲁安康[2019]精鉴字第6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杜某某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依赖综合征),杜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物证
金属勺子1把、绳子3条及水泥砖照片,一审庭审时经杜某某辨认确认系其父亲家中的器物。
(五)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杜某22019年6月22日报案至嘉祥县公安局,该局当日受理并立案侦查的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6月22日5时许,嘉祥县公安局满硐派出所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杜某1死亡且颈部及胸部有明显外伤,经现场了解,杜某某精神不正常,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杜某某从案发现场带至嘉祥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
3.户籍证明证实,杜某某、杜某1的年龄、身份信息。
4.山东省嘉祥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证实,2019年5月3日至6月4日杜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
5.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杜某某故意杀人一案,2019年6月22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被传唤到案时,因饮用大量白酒处于醉酒状态,不能与民警正常交流,民警让其完全醒酒至能正常交流后,才开始对其进行讯问。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杜某某供述称,其父亲杜某1从年轻的时候就不大干活,喜欢喝酒,之前因为喝酒得过脑血栓,落下了后遗症,从来也不管其的事,其找媳妇结婚都是自己花的钱。其很小的时候,其父亲就用筷子蘸酒给其喝,现在其也是整天喝酒,喝得晕晕的,在其二三十岁时到鱼山医院去治过病。去年底,其对象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其觉得生活没啥意思,喝酒喝的更厉害了。后来其在疃里镇的金升纸业公司工作了有两个月左右,中间因其喝酒犯病,拿刀吓唬村里杜宗华的媳妇,被家人和派出所送到金屯镇精神病医院住了一段时间。
2020年6月20日,因为其对象起诉离婚没有心思干活,就把工作辞了打车回到宋山村其父亲的家,其父亲平时都是一个人在家里住,一直在堂屋东边的地上打地铺睡觉。到家后,其把装着铺盖卷的白色大塑料袋,直接放在老家大院门口北边,没往院子里面拿。次日中午,其喝了一斤酒,因为离婚的事情心里不得劲,加上其父亲不管其的事,其和父亲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下午其又去买了一瓶高粱白酒喝了,其父亲一直嘟噜其,并让其砸死他,其很生气就和其父亲争执起来,拉扯中,被父亲蹬倒了,其从锅里摸了把勺子,朝他胸腹部打,打了大约一分钟,打的很急。后来其想起来在精神病医院医生用绳子绑过其和其他病人,就想用这个法子故意气气他。父亲一直反抗,其在追他的过程中,抱起来一块砖(水泥砖)朝他扔过去砸在他胸口附近。后来其父亲在地铺上休息的时候,其过去用右胳膊摁住他的脖子,一个肩膀压在他上半身,右手抓着他的头把他压在地上,当时看他老实了就没捆他。过了一会父亲坐起来了,其顺手在堂屋找了一根绳子,从哪里找的、什么绳子其都记不清了,抓住他的手脖子,把他的两只手背到身后绑了起来,系了一个扣,然后其又用这根绳子的另一头把他的两只脚绑起来了,绑在了脚脖子上,也系了一个扣。其捆他的时候他还活着也没反抗。捆上他后其就睡觉了。夜里大概3点多钟,其起来小便,喊了两声没动静,其一摸其父亲身体凉了,就解开了绳子。其觉得人肯定是死了,也害怕了,就去找其三大爷,说父亲“老了”(方言指死了),让他给其哥打电话让他回家处理后事。其哥哥杜某2回来后,其说其没碰咱父亲,不是其治的。其不敢说是其和父亲打架才造成父亲死的。后来家人报了警,其就被公安带走了。其父亲身上的伤都是其造成的,案发时由于喝了大量白酒,用什么东西打的,怎么打的有些事想不想来了。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杜某某所提“其父亲身患疾病,主动要求将他砸死,一审对此未予查清”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杜某1虽曾身患疾病并留下后遗症,但其具有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且不论被害人是否曾要求杜某某将其砸死,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提“杜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对杜某某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杜某某虽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酒精依赖综合征),但经鉴定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原审已经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体现,本院不再重复评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酒后故意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杜某某因对其父亲未能给其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心怀怨气,在其妻离家、生活遇挫后怨气加重,酒后将其父亲殴打致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亲属对其予以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杜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或于法无据,或与事实不符,或已予评价,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健
审判员 杨殿韬
审判员 何传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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